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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女工 逼签性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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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9 来源:中山商报 2012-02-09 第 234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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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本酒店诚招女性员工,薪资优厚!”2009年4月至2010年10月,所谓的“酒店经理”陈健(化名)、简成华(化名)和刘明秀(化名)以招聘女工为名,先后将4名电话应聘的女子骗到出租屋,并以扣留手机、身份证等强迫其签订“性服务协议”,表明其自愿从事公司所谓的“娱乐公共职位”,实质上是提供性服务。昨日,记者从市第二法院获悉,以上3人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2年。 不签“性服务协议”不让走 据被害人阿梅介绍,2010年10月11日,她在佛山市张槎镇某处见到一则“东方国际俱乐部”的招工启事。急于找到工作的她没多想,就按照上面的联系电话打了过去。对方一名男子接听电话后,把她叫到佛山市车站。当天下午,来到佛山市车站的阿梅被一名自称是“酒店经理”的男子带到深圳松岗区一宾馆某房间进行面试。而在这个房间里,除了这名“经理”,还有另外2名男子。 随后,他们拿出一份“合同”叫阿梅签名,阿梅看过内容后,知道里面涉及性服务,于是拒绝了他们的要求。但房内的男子态度强硬,称“不签合同就要交1.2万元”。由于害怕,阿梅最终签了这份“合同”。同时,她的身份证也被这几名男子扣留。次日,阿梅被带到中山市某酒店登记入住,一个身材较胖的男子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阿梅的拒绝后离开房间。 另外,据其他2名受害者介绍,她们的上当过程与阿梅的经历大致一样,基本都是在看到所谓酒店、俱乐部、宾馆等娱乐场所招聘广告后,电话联系上对方,然后被对方从广州、东莞等地骗到中山,再被扣留身份证等,被逼签“性服务协议”强迫卖淫为其牟利。 “性服务协议”上竟有“温馨提示” 2010年10月12日,也就是被骗后的第二天晚上,中年女子带了一名30多岁的男子进入上述受害者阿梅的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阿梅趁机向该男子告知自己是被骗落入陷阱,并借到手机向她的表姐求救。同年10月14日下午,警方将阿梅与其他受害者解救。随后,刘明秀、简成华和陈健先后被抓获归案。 记者了解到,在有关部门所缴获的“性服务协议”上,写有应聘者“自愿加入公司从事娱乐公共职位,提供性服务”的字样,而报酬则是每天50元到200元,应聘者个人纯利50%,合同期限为3个月。在履约期间,应聘者不能离开,否则要赔偿1.2万元。而且,在协议上,还特别注明“本人已看过,自愿从事,无他人逼迫内容”。此外,颇为搞笑的是,这份所谓的协议上竟还附有“温馨提示”,提醒应聘者“将个人贵重物品保管好,以免遗失”。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靖元介绍说,由于受害者是被强迫签订协议,而且协议内容也违背了她们的意愿,因此不管协议上的内容是否有“自愿”字样,以上所谓的“性服务协议”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昨日,记者从市第二法院获悉,一审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陈健、刘明秀有期徒刑12年和11年,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简成华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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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江卓文 通讯员 李世寅 邝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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