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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出门被电动门闸砸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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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8 来源:中山商报 2012-05-08 第 2438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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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从居住的小区外出,被突然落下的电动门闸砸中,不但人受了伤,还花了一笔治疗费。与物业公司交涉未果,业主阿乐遂向法院起诉索赔9913.8元。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物业公司赔偿阿乐1387.6元。 ■案情回放居民被门闸砸伤 双方说法不一 2011年9月3日7时许,阿乐骑自行车从小榄一花园小区外出,经过3号门闸时保安人员像平常一样打开电动门闸示意阿乐通过,不料门闸突然落下,砸中阿乐左前臂,直至完全砸在自行车前杠后才停止。事故造成阿乐左前臂挫裂,并留下了明显伤疤。 阿乐说,事发时物业公司未及时救助,且态度不好,在阿乐忍受剧痛半小时后才安排就诊。阿乐认为,物业公司有义务保障小区居民的安全,但物业公司对设备的使用存在缺失,造成阿乐人身健康受损。为此阿乐提出,物业公司须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913.8元 (包括医疗费413.8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同意向阿乐表示歉意。事故发生后,公司马上派人查看阿乐的伤势,并将阿乐送往陈星海医院治疗。事故第二天,公司派人检查门闸,检查后认为门闸并没有故障,而是阿乐的自行车想先过闸,致使自行车轮压线,一旦压线,道闸就会自动放下,导致阿乐受伤,并不是公司故意导致阿乐受伤。公司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阿乐相关损失。 ■法院判决物管被判赔偿1387.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乐从物业公司管理的门闸正常通行,被门闸砸伤,物业公司依法应对阿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问题,因阿乐未能举证证明其需要后续治疗及加强营养,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阿乐要求精神损失费6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阿乐因伤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87.6元 (医疗费413.8元、误工费773.8元、交通费200元)。 ■法官说法物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 廖辉龙 (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小区管理方,物业公司负有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义务,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查验。本案中,小区门闸存在安全隐患,但作为管理方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好这一问题,应属于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当这一隐患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被告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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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伟 通讯员 李世寅 潘晓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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