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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欠薪入罪”案宣判


2012-07-18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7-18 第 6393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昨天上午,全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郭某之前是个人独资企业主,她和丈夫一起经营一家照明灯具厂,由于种种原因,该厂欠供应商货款逾150万元,还拖欠39名工人工资26万多元。2011年10月31日,法人代表郭某跟家人一起逃回老家。11月10日,郭某被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10月31日,被告人郭某在横栏镇经营中山市瑞丰照明灯具厂期间,拖欠该厂于某林等39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261,306元。同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逃至外地藏匿,并更换手机号码,断绝与工人的联系。同年11月1日、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横栏分局接举报后,先后向瑞丰灯具厂发出两份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被告人郭某支付所欠工人的劳动报酬,但被告人郭某仍拒不支付。2011年11月10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乳源县将郭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的家属已筹款代为清偿了上述39名工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郭某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能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宣判后,郭某表示服从判决。她透露,在自主创业经营工厂的两年时间里,由于经济环境不好,欠下不少外债。中山市瑞丰照明灯具厂,是一家不到40名工人的小厂,企业性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郭某任法人代表。去年,由于该厂连续遭遇两批退货,再加上其他原因,造成企业资金链困难,所欠供应商的货款超过150万元。她对拖欠工人工资表示后悔内疚,只怪自己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
  法官说法
  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钟春连介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都有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定罪并判处刑罚的规定,如德国、瑞士、韩国、香港地区等,既有罚金刑也有一至七年不等的自由刑,或者自由刑并处罚金刑。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是基于恶意欠薪问题已经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且由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欠薪纠纷受执法权的限制,手段不足,力度不够,难以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将该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具有一定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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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一项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 邝羽 李志金 李世寅 记者 陈健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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