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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受贿窝案一审判决


2012-07-23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7-23 第 6398 期 A3版   【收藏本文
  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5件三打两建案件,其中3件的被告人来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生猪屠宰监管部门:分别为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生猪屠宰监管科原科长梁亚延;生猪屠宰监管科原雇员、市屠管办执法队原队长胡耀文;生猪屠宰监管科执法原队员陈球兴。他们分别被判处八年到十年有期徒刑。
  ■虚报病死猪数量设小金库
  2008年起,国家实行病死猪补贴,每头补贴580元。中山市各肉联厂每月都会向市屠管办上报病死猪数量以申请补贴款。梁亚延供述,其让胡耀文负责这方面的工作,胡耀文说科里的经费比较紧张,提议找中山市肉联厂和南头镇肉联厂多报一些病害猪的数量,多报的钱方便科里的费用支出。
  考虑到市屠管办很多接待费用都是市肉联厂帮忙解决,为能增加接待费,并适当减轻该厂负担,梁亚延与胡耀文对市肉联厂人士提出可以适当多报病害猪数量。
  当时,对该两间厂上报的数据,梁实行直接统计即可无需监管的计策。根据中山市动物防疫监管所提供的《中山市动物防疫监管所驻市肉联厂屠宰检疫处理病害猪统计表》1份、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的《中山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明细表》2份,证实2008年至2009年间,市肉联厂在屠宰前实际处理的病死猪数量为273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生猪屠宰监管科登记为1693头,虚报病死猪补贴款共计823600元。到2010年间,总共虚报病死猪专项补贴款共计997020元。
  时任市肉联厂办公室副主任的黄某证实,2009年至2010年所骗取补贴金额实际上是屠管办的人变相在肉联厂设立小金库。主要用于市屠管办人员的接待费、旅游费及报销梁亚延等人的油票、餐饮费等,目前已所剩无几。
  2010年度,中山市的病死猪补贴款排在广东省第一位。
  ■羊定点屠宰点多为收钱后确定
  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山在全省率先规范羊定点屠宰管理,并以东升、坦洲、阜沙、小榄、市肉联厂等为试点。为了推进这项“放心肉”工程的进行,市财政还拨出5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这些企业开展工作。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梁亚延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坦洲镇肉联厂成功办理定点屠宰牌照及获得扶持资金提供帮助,并在日常执法检查中给予关照,后两次伙同胡耀文收受该厂厂长邝乐勤贿送的60000元,其个人分得35000元;多次单独收受邝乐勤贿送的节日红包30000元;以接待省经济贸易厅生猪屠宰培训班人员为由向邝乐勤索要20000元。
  梁还供述,2008年,他带领科里人员对全市肉联厂进行考察,最终确定东升肉联厂为羊的定点屠宰点并建议相关部门发放扶持资金,后该厂负责人将好处费10000元交给胡耀文拿回,两人平分。
  梁在办理羊定点屠宰牌照及发放扶持资金的过程中,对阜沙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给予关照,并收受该公司股东周根财贿送的10000元。
  ■逢年过节有人送钱求“关照”
  从法院审理的犯罪事实来看,身处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的梁、胡和陈三人,与所管辖的众多镇区肉联厂、牛肉贩子、甚至屠宰者的关系可谓千丝万缕。逢年过节,这些被管辖的单位或个人,为求得他们的“关照”,经常请吃喝、送红包。
  甚至,市面上比比皆是的“注水牛肉”与这3人不无关系。3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好处费后对注水牛肉贩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非稀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梁亚延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查处注水牛肉过程中,为牛肉贩子刘定章、黄绍光逃避查处给予关照,分两次收受请托人冯学光贿送的10000元。
  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球兴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生猪屠宰监管科担任执法队员期间,利用对全市屠宰行业进行日常监管、对违法屠宰行为予以查处的职务便利,为屠宰档主黄宏平等10多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贿赂款共计107200元。
  
  ●梁亚延 犯罪事实:
  2006 年至2010年,在日常执法、办理定点屠宰牌照及审批病害猪补贴款申请等过程中,为所监管的部分肉联厂、牛肉贩子等谋取利益,与同科室胡耀文共同收受或索取贿赂款共计96000元,其分得53000元;单独收受或索取贿赂款共计167800元。
  2008 年至2009年,在市肉联厂、南头镇肉联厂申请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的过程中,指使上述两间厂虚报病害猪数量并违规予以审批,其中导致市肉联厂以虚报病害猪数量的方式骗取国家补贴款高达823600元。
  判决结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胡耀文 犯罪事实:
  2002 年至2010年,为坦洲镇肉联厂、沙溪肉联厂等及相关屠宰户和市场内的肉牛贩卖档主谋取利益、逃避鉴定和处罚,先后多次接受上述单位、个人或请托人的请吃,并个人收受贿送共计61200元;伙同梁亚延收受贿送共计96000元,个人从中分得43000元。
  判决结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陈球兴 犯罪事实:
  2006 年至2011 年期间,为屠宰档主黄宏平等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贿赂款共计107200元。
  判决结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本报记者陈健儿通讯员周祖龙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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