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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栏镇一敲诈勒索犯罪集团9人昨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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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4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7-24 第 6399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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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由9位80后、90后组成的团伙,半年里在横栏镇敲诈勒索10 次,索得人民币25450元。昨天上午,这个结伙敲诈勒索案在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将择日宣判。 ■案件回放:结伙以买到假烟、饭店饭菜不干净为由勒索他人 公诉机关起诉称,2011年6 月至12月16日,1980年出生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和某以其租赁的中山市康龙北路18号二楼为聚点,招揽湖南省江华县老乡并组织、指挥同案被告人刘某等8人,交叉结伙多次到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茂辉工业区,贴边村的士多店、饭馆等处,以买到假烟、在饭店吃到不干净饭菜、与其他消费者争吵受气等为由,威胁、恐吓他人以敲诈勒索钱财。其中,和某参与的敲诈勒索次数最多,达10次,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450元。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和某等人较多向小士多下手,理由都是清一色“买到假烟”,半年里被“光顾”的士多就有8间。2011年6月下旬某天晚上7时许,和某、刘某伙同多名男子窜至被害人何某经营的位于横栏镇贴边村九队的士多店,以买到假烟为由,勒索何某人民币2500元和1条白沙香烟。 此外,饭馆是和某等人另一下手对象。2011年12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和某云、刘某武、蒋某、潘某林、刘某生、朱某河等人窜至被害人马某树夫妇经营的位于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四路16号的聚友川菜馆,以在此地与他人发生争吵受气为由,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索取被害人马某树夫妇人民币8000元。 市第二市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和某参与敲诈勒索10次,非法所得数额巨大,且属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刘某等其余8名被告人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被告人避重就轻拒认或只认部分控罪 法庭调查阶段,当审判长问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无意见时,除被告人和某外,其余8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但在证据质证阶段,8名被告人却避重就轻,拒认或只认部分控罪。 被告人和某则当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控罪。他说,来到中山已有两年,期间借款开办加工厂,以经营工厂为收入来源,没有以其租赁的地方为聚点参与或组织、指挥实施敲诈勒索。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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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健儿 通讯员 李世寅 李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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