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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恶语谩骂员工赔礼道歉兼赔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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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7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8-07 第 6413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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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与员工发生争执,老板恶言谩骂,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宗人格权纠纷,老板阿昌被判向员工老黄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阿昌是原个体工商户中山市小榄镇某模具厂的经营者,该厂于2001年10月23日成立,2011年4月15日注销。2011年4月19日,于该厂原址注册成立了被告中山市某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阿昌。原告老黄于2009年8月12 日入职原中山市小榄镇某模具厂,任职门卫。老黄称,其2010年3月4日如常上班,并到单位二楼饭堂打饭,遭到阿昌阻拦,还联同另外三人将原告从饭堂门前用推、拉、拽、抓、拳打、脚踢等方式将其打下一楼,再经安装车间一直殴打到厂门外。老黄中午要求去食堂吃饭时,阿昌出口谩骂老黄,当老黄说“我做工我要食饭”时,阿昌恶言谩骂老黄为无赖等。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阿昌在中午员工去食堂吃饭时,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原告的人格,其主观上具有对原告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原告的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最后,被告阿昌被判向老黄赔礼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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