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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杀人,父亲“窝藏”是否构成犯罪?》后续报道
法院判彭父犯“窝藏罪”因“身份特殊”免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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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5 来源:中山商报 2012-08-15 第 2537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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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儿子杀了人,父亲将其带回家中。公诉人指控父亲犯有窝藏罪。庭审时,辩护律师称基于“亲亲相隐”的原则,不能认为父亲的行为构成犯罪,否则就是“对人性的破坏”(见本报4月11日报道)。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考虑到父亲“特殊身份关系”,判其犯窝藏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辩护: 判父亲有罪是“对人性的破坏” 去年8月15日晚上10时30分,不满18周岁的彭晓跃(化名,1994年1月出生)在东升镇因被“摩的”司机区世宇骑的摩托车后视镜碰了右胳膊不道歉,还骂了一句粗口,便报复杀死了区世宇。父亲获悉后,于2011年8月18日凌晨2时许,打了一辆出租车把儿子接回佛山市高明家中。 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窝藏罪对彭晓跃和彭父提起公诉。庭审时,彭父的辩护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安为其作出无罪辩护。徐小安称,从法律上讲,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彭父事先知道儿子是个“犯罪的人”。根据彭氏父子的供述,彭父只知道儿子“和别人打架砍伤了人”,而不知道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更不知道伤到何种程度。 从伦理上讲,保护子女是天下父母正常的人性反映。绑子投案虽然高尚,但父母并没有这样的义务。自古“亲亲相隐不为罪”,这是中华法系的文化传统,也是刑法人性化的体现,虽然现行法律目前并无此规定,但并不否认这一传统的正确性。保护亲人乃人之本性,父母为保护子女往往不惜生命,莫说是并不清楚子女是否涉嫌犯罪,即便果真明知子女罪恶滔天,父母为其提供庇护也应无可指责。 ■一审判决: 虽然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8月13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彭晓跃用水果刀切割区世宇的颈部是致命的,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特征,鉴于彭晓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对于彭父,法院认为,其将彭晓跃接回住处后,已经知道彭晓跃拿水果刀切割了摩托车司机区世宇的颈部,对这一行为可能造成区世宇死亡的后果应当预见。但彭父不但不送子归案,反而将儿子藏匿于住所,其行为为法律所不许,依法应当构成窝藏罪。法院同时认为,彭父由于“特殊身份关系”,且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综合各种量刑情节考虑”,市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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