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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被狗咬伤获赔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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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6 来源:中山商报 2012-08-16 第 2538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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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40多岁的广西籍女工阿芳路过工厂门口时,被另一工厂饲养的大狼狗咬伤,由于多次交涉未果,阿芳将厂方告上法院,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养狗的工厂须赔偿阿芳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根据原告阿芳的说法,2011年6月15日下午,她在黄圃镇某电器五金厂门口被黄圃镇某金属制品厂饲养的大狼狗咬伤,致使其右大腿、右手及右腹部受伤、流血1小时,后送院住院治疗40天。她曾多次找到金属制品厂交涉要求赔偿,都未有结果。 被告金属制品厂对于自己所养的狗将阿芳咬伤一事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已支付了医疗费,对误工费,阿芳已向社保局申请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自己也已支付800元;交通费由法院判决;对住院伙食费无异议;营养费因无医嘱不予确认;后续医疗费因无医院证明不予确认;精神抚慰金因无伤残等级不予支付。 法院认为,本案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规,法院认定阿芳应获得的赔偿费用包括尚未完全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6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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