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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开宝马撞人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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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1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8-11 第 6417 期 A2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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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8月10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备受关注的古镇镇宝马撞人案进行一审宣判 (详见本报2012年5月22日A6版《富豪开宝马撞人案昨开庭》),对被告人徐广,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判决被告人徐广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万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财产损失等共计52435.7元,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万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广因与郭某的离婚纠纷而对郭某的委托代理人即被害人孙万宝产生怨恨。2011年10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广驾驶粤JXG939号小汽车行驶至中山市古镇镇银都宾馆附近路段偶遇孙万宝及郭某,孙万宝遂持相机对被告人徐广及其驾驶车辆拍照,被告人徐广见状驾车离开。后被告人徐广驾车行驶至古镇镇古一新兴广场通往长尾市场三角路口时,再次与孙万宝、郭某相遇,见孙万宝又持相机对其拍照,被告人徐广遂驾车撞向孙万宝,致孙万宝右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孙万宝损伤程度已达轻伤。同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徐广抓获归案。 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万宝提供的损害赔偿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万宝所受损失为:医疗费26420.7元、误工费18085元、护理费4130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财产损失100元,共计52435.7元。 对被告人徐广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广无伤害被害人孙万宝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交通事故,以及被害人孙万宝及其诉讼代理人所称被告人徐广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徐广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孙万宝的犯罪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孙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被告人徐广驾车加速撞向孙的行为,不符合交通事故的特征。被告人徐广驾车撞向孙的过程中,有刹车及左转向行为,可见其并无杀害被害人孙万宝的犯罪目的,被告人徐广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上述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广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广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广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万宝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万宝须行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对最后伤残结果即对肢体功能的影响视二次手术及康复情况才能确定,伤残等级现无法确定,故对伤残赔偿金及伤残鉴定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万宝应待二次手术后另案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依法不予处理,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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