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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窃贼偷一把锁均被判刑8个月


2012-08-17 来源:中山商报 2012-08-17 第 253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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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讯 两小偷密谋去他人住宅盗窃财物,谁知只偷到价值12元人民币的一把不锈钢锁,随后被人赃并获。8月14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徐某古称,2011年12月28日上午9时许,另一被告人谢某春提议并驾驶助力车载着他准备到阜沙镇行窃。徐某古在车后座负责物色可盗窃财物的住宅。当他们行至阜沙镇银富东街一住宅时,发现该住宅无人,仅院门上锁,而里面房屋大门挂着一把不锈钢锁。两人便分工配合,由谢某春在附近望风,徐某古从住宅院子的围墙处翻墙入内后,谢某春又驾车到该住宅围墙边望风兼接应。
  徐某古进入屋内时,将挂在大门上的一把不锈钢锁盗走,后在房间和大厅内搜寻财物约10分钟,毫无所获。此时,谢某春通过按助力车喇叭的方式提醒徐某古迅速离开,徐某古便马上翻围墙逃出住宅,并坐上谢某春接应的助力车一起逃离现场。
  当两人逃至阜沙镇长青集团附近时,谢某春驾驶的助力车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接报的公安人员赶来,将徐某古、谢某春人赃并获。破案后,警察从徐某古身上缴获2把万能钥匙及被盗的一把不锈钢锁。
  法院审理查明,徐某古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5年10月刑满释放;谢某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1年6月刑满释放。
  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表明,被盗的安泰吉牌不锈钢锁头价值人民币12元。法院认为,徐某古、谢某春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谢某春当庭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徐某古、谢某春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分别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链接:入室盗窃无论数额和次数,一律追究刑责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徐兵通讯员李世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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