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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害同行 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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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8 来源:中山商报 2012-08-18 第 2540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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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记者徐兵通讯员李世寅胡杏彩蒋银霞)认为同行压低价格抢走自己客户,便在对方托运的货物内安装定时点火装置,导致对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起火(详见本报7月25日报道)。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放火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2年。 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中旬,被告人潘某全为排挤竞争对手,伺机在被害人郑某祥经营的宏某物流托运的货物内放火。4月23日、24日,潘某全指使韦某亮以托运台灯到江苏省常州市为由,先后两次将装有用定时器、汽油瓶、蓄电池、烟火等组成的定时自动点火装置的纸箱各3个委托宏某物流托运,韦某亮化名李亮在宏某物流办理了上述纸箱的托运手续。 同年4月25日早上,潘某全、韦某亮托运货物中的1个纸箱在常州市自动起火,后因故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在古镇镇古神公路曹步曹二路段宏某物流南侧装货区第五区查获韦某亮于4月24日托运的纸箱3个,并在其中1个纸箱内查获两套自动点火装置。随后,公安人员将韦某亮和潘某全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潘某全、韦某亮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惩处。潘某全在放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亮在放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两被告人放火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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