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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伤屋主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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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3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8-23 第 642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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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依法审结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房主因雇请无资质包工头建房,施工中,一四川籍工人跌落导致伤残,房主因选任过失被判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工人受伤屋主成被告 四川籍建筑工人易某受一包工头雇请,在南头镇一兴建的房屋二楼楼梯口转弯处扫地时摔到一楼地板上,当场昏迷,住院43天。 易某将雇用他的包工头和该处房屋屋主梁某起诉到法院,他认为,两被告雇请原告从事建筑工作,应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义务。现原告在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各项损失235829.96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房主梁某辩称,原告要求的部分费用过高,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来计算支付;后续医疗费15000元没有实际发生,要求减少或者待实际发生后主张。 被告包工头梁某洪辩称,屋主梁某将工程发包给他,随后自己又把工程全部转包给了姓代的老板,然后由代老板聘请原告做事,故其与原告无任何关系。 ■选任无资质包工头屋主要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为兴建住房,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梁某洪承建,梁某洪雇佣四川籍的原告易某做杂工。2011年12月4日,易某在工作中不慎跌落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43天,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43335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工程由梁某发包给梁某洪建设,梁某洪雇佣原告易某全施工,即三方的关系为梁某枝与梁某洪为承揽关系,梁某洪与易某全为雇佣关系。原告受伤被评定为一个八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其可得到的赔偿为:医疗费463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为259146.85元。 关于两被告对于原告的责任承担问题。由于梁某洪是易某全的雇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梁某洪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梁某作为定作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梁某洪没有相应资质而将本案工程交给梁某洪施工,而梁某洪雇佣的易某全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存在选任过失,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法院酌定梁某应对选任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后,被告梁某洪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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