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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取高额保险金找人“偷”自己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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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5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9-05 第 6442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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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配好钥匙请人“偷”自己的车,只为骗取高额保险金。近日,该骗保罪犯黄某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出生于1979年的黄某是广东省揭西县人,早在2001年7月,黄某就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10月5日刑满释放。 2010年,出狱未满5年的黄某再次密谋干起违法犯罪的事来。当年11月,黄某与阿禄(已起诉)密谋,采取私下出售黄某价值人民币34.6万元的粤A 牌号雷克萨斯小汽车,并伪造该车被盗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随后,被告人黄某指使阿禄驾驶他的小汽车回到广东省揭西县,由阿禄纠集高某(已起诉)一起前往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一摩托车配件市场,联系购车人员并配制该车遥控钥匙1套,后阿禄将该车交回被告人黄某。同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通知阿禄来中山市,阿禄就与高某来到中山市东凤镇与黄某会合,同时选定在东凤镇穗成村美味园餐厅对开路段为作案地点。 随后,黄某将他的车停放在该处,由在此守候的高某持事先配制的遥控钥匙驾驶该车至惠来县葵潭镇并以人民币78,000元销售给购车人员。当晚8时许,被告人黄某先后向公安机关及上述小汽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谎报车辆被盗,企图骗取该小汽车的机动车盗抢保险金546,000元未果。 2011年4月27日上午11时许,公安人员在东凤镇东凤公园旁边的农业银行将黄某抓获归案。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保险诈骗犯罪处罚,同时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保险诈骗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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