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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惯偷10年三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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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6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9-06 第 6443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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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两次盗窃后的牢狱之灾并没有让他戒掉盗窃的“瘾”。由2002年至今10年间,黄圃人林某因盗窃罪三进班房,此次,他因犯抢劫罪并实施了11宗盗窃罪被判六年。 2002年5月,将近30岁的林某因犯盗窃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03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林某再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 恢复自由之身不到两年,林某再次干起盗窃的勾当。2010年12月22日下午,林某窜至黄圃镇新乐东街一住宅的院子内,盗得被害人冼某的粤J 牌号价值 2800 元的世纪风牌SJF100T-4B 型摩托车1辆及冼某放在该住宅大厅沙发上的风衣1件,内有公民身份证、社保卡及工商银行卡等物。 2011年7月31日上午8时许,林某窜至黄圃镇怡隆南街被害人冯某住宅的厨房内,将1个液化石油气罐搬至其驾驶的摩托车上,准备离开时,被回家的冯某逮个正着。为抗拒冯某的抓捕,林某遂持砖块威胁冯,后被冯制服并交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由2010年12月到被冯某发现偷盗液化气的2011年7月间,共实施了11宗盗窃,以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居多,盗窃数额共计22270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抢劫犯罪属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判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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