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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80后携斧子铁锤冲进黄圃一金行抢劫

均被判10年以上徒刑

2012-09-14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9-14 第 6451 期 A9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两80后携带斧子、铁锤等作案工具,窜入黄圃镇一珠宝金行进行打劫,9月12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犯抢劫罪,均被判处10年以上徒刑。
  今年1月6日,1981年出生的湖南人卢某和1984 年出生的潮州人苏某预谋抢金行。1月 8日,两人在大涌市场附近的流动摊位上买了一把斧头和一把锤子。当晚6时许,两人到黄圃镇一十字路口,见到路口处有一间金店只有2个女子在里面,便决定进去抢金项链。当晚8时50分许,卢某和苏某携带斧子、铁锤等,来到位于黄圃镇新明中路的一家金行。店内监控录像显示,当晚8时50分27秒,两名蒙面男子闯入该金行,用粤语喊“别动,打劫”,并用铁锤砸开了金行靠南面的柜台去拿里面的金饰。当时保安朱某拿了一个凳子扔向两个劫犯,砸到了其一个劫犯的头部,两个劫犯被砸后马上往外逃跑。
  当时两人已从玻璃柜里抢走价值人民币8.2万元的7条千足金链后逃离现场。接案的公安人员很多将卢某、苏某人赃俱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缴回全部被抢金链发还被害单位。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苏某结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卢某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抢劫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记者陈健儿通讯员李世寅钟春连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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