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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修后不久便抛锚


2012-09-20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9-20 第 6457 期 A5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刚修理不久的车辆竟然在高速公路上抛锚,车主愤而将维修厂告上法庭。近日,在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的庭前调解下,维修厂向车主支付500元以了结纠纷。
  原告曾某根起诉称,2012年1月11日,他到小榄镇某汽车修配厂处对其车辆进行保养并更换了防冻液等。1月15日,他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南海高速路段时,车辆无法继续行驶,为此支付了拖车费。后曾某根在南海长安汽车特约维修厂对故障车辆进行了修理。该特约维修厂告知他,故障原因是空气未排净,防冻液未加够而造成车辆水温过高导致车辆拉缸。曾某根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维修费、人工费、精神损失费合计6853元。
  经法官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同意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500元了结此案。 (李世寅潘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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