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好处费123万获刑10年
|
|
2012-09-26 来源:中山商报 2012-09-26 第 2579 期 A3版 【收藏本文】 |
|
|
漫画解元杰 身为火炬开发区陵岗村的负责人,陈可夫在处理村里的土地转让事项时,以当事人是否承诺“好处费”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8年内,陈可夫先后收受他人好处费123万元。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陈可夫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20万元。 ■主要犯罪事实 卖一块山地收好处费38万元 1997年下半年,东区一雨伞雨衣厂的经营者林某某想扩大工厂规模,打算购买土地兴建厂房。陵岗村村民陈桂安对他说,自己和陵岗村委会的干部陈可夫关系很好,可以用该雨伞雨衣厂的名义购买土地。考虑到土地会有升值空间,林某某答应合资购地。 两人看中了陵岗村一块约118亩的山地(土名“破边山”)。林某某提出要按当时政府征用山地1.36万元/亩的价格购买,陈可夫回答,陵岗村村民代表大会对购买该村集体土地的价格作了规定,超过50亩不到180亩的,按1.6万元/亩标准,没有答应林某某的要求。 后来,两人约陈可夫到饭店吃饭,陈桂安许诺如果成功买下该土地,按3000元/亩的标准支付好处费,陈可夫表示同意。 之后,陈可夫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将“破边山”地块出售给林某某办雨伞厂事宜。陈可夫最先发言,后来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同意将该地块出售给林某某。 为了让陈桂安等人能快速办理土地证,陈可夫故意将决议时间倒签。之后,陈可夫协助办理了土地测量(经测量总面积为128亩),并代表陵岗村与林某某签订了相关合同。陈桂安按照之前的承诺,分多次将好处费给陈可夫,每次约3-4万元,共计38万元。 合同签订后,从2001年5月10日至2003年7月22日,陈桂安、林某某分四次支付165万元征地款给陵岗村,剩下的433737.6元购地款一直未支付。陈桂安多次表示资金紧张,让陈可夫帮忙通融一下。因陈可夫收取了好处费,便没有催欠款。直到2005年,中山市某家具厂老板李某某将该地买下,才将剩余的购地款支付给陵岗村。 “协调”两块土地收好处费30万元 2002年,五星村村民陈子兴听说陵岗村有一块位于“牛奶坑”的土地约110亩要出售,朋友打算与陈子兴共同出资购买。于是,两人找陈可夫商议,并承诺事成后按2000元/亩给陈可夫好处费,让陈可夫打点一下村委会的人,以便能够顺利签约。陈可夫同意关照一下。 其后,陈子兴顺利与陵岗村签订了购地协议并支付了订金。两个月后,陈可夫又告知,陵岗村还有一块21.5亩的土地出售,问其是否有兴趣。陈子兴与朋友商量后决定一并将该地块买下。 2003年,两地块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后,陈子兴按承诺,分3次将30万元交给陈可夫。 帮忙出具土地证明,收好处费5万元 2006年,中山市一袜厂的老板梁某某想转让坐落于陵岗村、占地5.5亩的厂房,并与陈子兴达成交易意向。但陈子兴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梁某某建厂时只办理了4.8亩的土地证,更改土地证面积需陵岗村出具证明。陈子兴便找陈可夫帮忙,表示事成后给5万元好处费。 陈可夫在没有查阅相关原始合同、测量实际面积的情况下,便帮陈子兴出具证明,证实该袜厂实际用地面积为5.5亩。 大概半个月后,陈子兴约陈可夫喝茶,并交给陈可夫一个胶袋。陈可夫知道是出具证明的好处费便收下,回去后打开,看见里面装有5万元。 协调办理土地手续收好处费20万 2005年,黄某某与他人合作购买了陵岗村一块197亩的土地,办理了国有工业用地的土地证,并登记在中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2005年下半年,该贸易公司出让上述土地时发现,由于历史问题,其中的39.9亩地不属于陵岗村,要退还给相邻的鳌溪村。经过和陵岗村及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协商,陵岗村同意补偿该贸易公司两块用地共33.4亩,但需完善相关手续。 为了解决该问题,黄某某委托陈某某,与陵岗村委会协调。陈某某协调几次后告知,相关手续很难办好,除非花30万元的经费,一部分钱给陵岗村的人。黄某某听后同意,并委托陈某某与陵岗村处理相关事宜。陈可夫很快便帮助办好了相关手续。 陈某某的证言表明,他找陵岗村委会协调时,陈可夫借口村民代表不同意,不肯卖地。后陈某某向陈可夫承诺,事成之后给予20万元好处费。 黄某某给付的30万元中,陈某某自己留下10万元,其余20万元给了陈可夫。 拍得土地办手续也要收好处费 2005年,前述中山市某家具厂老板李某某通过法院拍卖程序,以1490万元购买了林某某(某雨伞厂老板)位于陵岗村“破边山”的约128亩工业用地。2006年初,李某某打算在上述土地上建厂房,需陵岗村领导签字盖章及帮助协调关系,他希望与陵岗村领导搞好关系,便找陈某某帮忙协调。陈某某让他出资购买陵岗村位于“狗头山”和“元坑”两块约30亩的山地(与上述128亩的工业用地挨着),并要大约40万元的好处费给村领导。李某某答应了。 陈某某拿了10万元好处费打点,没多久,他带着陈可夫来到李某某的办公室,商谈买地的事。购买土地合同签订后,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陵岗村60多万元,用于购买该块约30亩的土地。签订协议后,陈某某向李某某索要余下的好处费,双方到起湾道附近的工商银行取钱,不久陈可夫驾车过来将钱拿走了。 案件审理 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2年3月,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陵岗村原村委会主任陈可夫在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受贿行为。同年5月17日,侦查人员在陵岗村将陈可夫带回调查。陈可夫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同年5月17日,侦查员在东区博爱五路,将陈桂安带回检察院协助调查。陈桂安到检察院接受询问后,主动供述了他和他人合作购买陵岗村128.3586亩土地过程中,为了不正当利益,给予陈可夫好处费38万元的事实。 次日,陈子兴接电话通知后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在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罪行。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08年,陈可夫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用地单位或个人的贿赂款共计123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陈子兴、陈桂安则构成行贿罪。 3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陈子兴、陈桂安无视国家法律,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 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陈可 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23万元,其行为 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财产20万元。 相关链接 陈可夫任职情况 根据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事办出具的任职证明、中共中山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员会的任职通知,陈可夫任职情况如下: 1998年9月—2002年4月,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陵岗村村委会主任; 2002年5月—2005年4月,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六和村副主任(协助做好陵岗村全面工作); 2005年5月—2008年2月,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六和村委会副主任兼陵岗党支部书记(负责陵岗村全面工作); 2008年3月—2009年5月,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六和社区党总支支委、居委会副主任兼陵岗党支部书记(负责陵岗村全面工作)。
|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