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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履约支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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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6 来源:中山商报 2012-09-26 第 2579 期 A9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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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夫妻俩离婚后,约定男方支付女方40万元补偿。但男方在支付3万多元后便不再支付,女方将男方告上法院。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男方应一次性支付女方余款36.2万元。 ■案情回放:付了3万多,就不愿再付 阿华与阿凡(均为化名)于200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1年8月,两人离婚并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协议。协议明确,双方共同创立家具制品公司之前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该公司以后经营中盈亏及债权债务与女方无关;位于东升镇的一套房产权归女方所有,关于房产的一切费用与男方无关;位于南头镇的房地产归两子女;子女生病的费用,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两子女则由女方抚养,男方自2011年8月起每月25日前向女方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参加工作为止,男方自2011年8月起至2014年8月期间支付女方共40万元作补偿,每月支付额不得少于1万元。 但一年多过去了,男方阿凡只支付女方阿华3.05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阿华遂将阿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阿凡支付补偿款36.95万元。 阿凡辩称,在离婚协议中夫妻财产全部归阿华所有,债务全部由自己来承担,有失公平,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应按约定金额一次性付足欠款 法院认为:阿凡主张离婚协议中夫妻财产全部归阿华所有,债务全部由自己承担,有失公平,不应该受法律的保护。但根据《民法通则》,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应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内提出。现阿凡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对其主张法院不予保护。退一步讲,离婚协议中虽将房产归阿华所有,但事实上夫妻共同财产中还有阿凡名下的家具厂的股权,因此房产并非双方的全部财产。阿凡称阿华分得房产即占有全部财产,与事实不符,其主张显示公平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另一方面,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补偿款40万元的具体性质,因此,该补偿款既可能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作价补偿,也可能是婚姻法上述规定中的经济补偿。阿华离婚虽分得房屋一套,但是只解决了其居住问题,且该房屋购买时非一次性全额付款,每月仍须偿还供楼贷款。阿华现无固定工作及稳定的经济收入,还须抚养两个小孩,因此阿凡称阿华不存在生活困难无须支付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确认,此前阿凡已支付阿华3.8万元,因此判决阿凡一次性支付阿华补偿款3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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