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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取货运司机“配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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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8 来源:中山商报 2012-09-28 第 2581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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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涛果蔬中心经营,却以“配载费”的名义向前来拉货的司机收费。此案曾作为省公安厅督办的“三打案件”引起关注。检察院也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7个月有期徒刑及3—4个月拘役。 ■案情回放 不签“配载费”协议?断你水电! 2011年4月份,本案被告人陈华等人创立华盛达公司,承包中山市南区金涛果蔬中心A区进行招租、管理等经营活动。从2011年5月开始,陈华聘请刘国兴、金正根加入该公司。 2012年5月,东富物流公司租赁金涛公司的C棚场地搞经营。当时,金涛果蔬中心要求东富物流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要求东富物流每车货物要向华盛达缴纳50元“配载费”,但不提供发票。东富物流拒绝签订该协议。 5月29日上午,东富物流被金涛果蔬中心停了水电。经交涉,金涛果蔬中心承认是因为东富物流拒绝签订上述补充协议。次日,东富物流又收到律师函,称金涛果蔬中心与东富公司的上述租赁合同,因未能签订补充协议被解除。后来东富物流老板来到金涛中心理论,要求先通水电。期间,其公司一辆货车出门时被金涛果蔬中心保安拦住,后经东富物流老板与金涛中心交涉,才同意放行。次日,果蔬中心还要求保安禁止东富物流货车进入,后因东富物流报警而被迫放行。东富物流认为该行为属于收“保护费”性质,遂报警。 6月13日傍晚6时许,公安人员在华盛达办公室将陈华、刘国兴、金正根抓获,并缴获“货物配载放行专用章”、收取“配载费”的笔记本等作案工具一批。 现场查获的配载费记账本显示了由金正根负责收取的“配载费”数额,其中2月至6月,分别收取11870元、18360元、17080元、16170元、6120元,共计6.96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 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陈华3人提起公诉。 法院指出,公诉机关指控陈华等人以敲诈勒索的手段收取“配载费”,但未能提供证明该事实的直接证据。同时,从大多证人明知会被收取“配载费”,仍多次到上述地点运货的事实看,说明这些货车司机具有一定“选择”的自由。此外,负责收取“配载费”的被告人金正根已有50多岁,其自身条件以及收取“配载费”数额,都难以对那些货车司机形成所谓的“胁迫”。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陈华3人向货车司机收取“配载费”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 但法院认为,陈华为了扩大盈利,私自制定“配载费”制度,并冠以“服务对价”的名义,实属“重复收费”,且收费的数额未与对方协商,既不合理,亦不合法。 根据本案事实,陈华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制定“配载费”制度,在公开的物流市场向他人进行违法收费的经营行为,长达9个月之久,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定罪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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