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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典型案例



2012-10-08 来源:中山日报 2012-10-08 第 6475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原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四大队大队长林绿兑受贿案庭审现场。

中山市海事局副局长罗浩荣受贿案庭审现场。

对中山市农业局调研员林健良执行拘留。

  ■一、原中山市农业局调研员林健良(正处级)受贿案
  2001年至2011年,林健良在担任市农业局副局长期间,涉嫌利用审批农业扶持资金项目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申请农业扶持资金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给予的钱物共计94.1万元,港币6000元。目前该案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二、原中山市农业局副局长林成业(副处级)受贿案
  2005年至2012年,林成业涉嫌先后利用其担任市农业局经营管理科科长、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审批中山市农产品企业及单位申请农业扶持资金过程中,为相关企业及单位谋取利益,多次收受22名相关企业及单位负责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5.8万元、港币3.3万元。目前该案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三、中山市海事局副局长罗浩荣(副处级)受贿案
  2004年至2012年间,罗浩荣在担任中山港口海事处处长、中山海事局副局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5.7万元、港币2万元。中山市纪委对罗浩荣作出开除党籍的处理决定,该案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四、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副政委姚国森(正科级)受贿案
  2007年至2012年间,姚国森涉嫌利用担任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副政委的职务便利,为辖区娱乐场所违规经营、属下民警职务升迁提供帮助、指示属下民警违规处理案件,非法收受杨志泉、李兆枝、伍森文、蒙日报、陈秋华、吴均毅、冯权森(均另处理)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5.5万元、港币3万元。目前,该案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五、原中山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四大队大队长林绿兑(正科级)受贿案
  2007年至2009年间,林绿兑在担任中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调查相关案件线索的职务便利,保护发案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被查处,并非法收受发案单位给予的人民币43万元、翡翠摆件1件(价值人民币22万元)。鉴于林绿兑有自首、主动退回赃款、赃物等从轻、减轻情节,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林绿兑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林绿兑违法所得赃款43万元及翡翠摆件1件,予以没收。
  ■六、原中山市经信局屠管科梁亚延、胡耀文、陈球兴受贿案
  梁亚延,男,原系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生猪屠宰监管科科长(正科级);胡耀文,男,原系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生猪屠宰监管科执法组组长;陈球兴,男,原系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生猪屠宰监管科执法队员。
  2002年至2011年,梁亚延、胡耀文、陈球兴利用对全市屠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在日常执法、办理定点屠宰牌照及审批病害猪补贴款申请等过程中,为所监管的部分肉联厂、牛肉贩子等谋取利益、逃避鉴定和处罚,并收受或索取贿赂。其中梁亚延收受或索取贿赂22.08万元;胡耀文收受或索取贿赂10.42万元;陈球兴收受贿赂款10.72万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梁亚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胡耀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陈球兴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七、杨建强、林乐飞、陈计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杨建强,男,中共党员,原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窈窕小区党支部书记;林乐飞,男,中共党员,原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窈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计波,男,原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窈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年至2012年,杨建强、林乐飞、陈计波三人分别利用职务之便,在窈窕村商业用地开发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以土地使用权为合作条件,与刘东生、罗辉借用金彩虹实业公司名义合作开发金盛广场的项目中,为刘东生、罗辉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0万元,其中杨建强、林乐飞各收受45万元,陈计波收受50万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杨建强、陈计波、林乐飞有期徒刑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火炬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室给予杨建强、林乐飞开除党籍处分,给予陈计波行政开除处分。
  ■八、王新国、张德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10年3月,王新国身为原中山市蕙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办理中山市三乡镇金光大道华丰花园房产证的职务便利,伙同妻子张德芳向意欲办理房产证的颜范俊索取人民币20万元,后为其办理房产证。
  2010年4月份,王新国利用蕙丰公司安排其负责查找华丰花园楠苑、桦苑业主并办理过户的职务便利,伙同张德芳采用冒充蕙丰公司法定代理人签名、伪造房产过户相关手续的方法将华丰花园桦苑中27 套房产的产权办至罗春琴名下,并收取“跑腿费”人民币27万元。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王新国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德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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