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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一起买车竟抢其钱财


2012-10-08 来源:中山商报 2012-10-08 第 2591 期 A3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和朋友一起去买车,见朋友挂包内有几扎钱就心生歹意,图谋抢劫。虽然由于朋友的反抗未能抢到挂包,但也抢得朋友的钱包等物。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罗程林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罗程林与梁某原本相识。2011年11月21日,梁某取了6万元放在挂包内,叫罗程林一起从神湾到中山城区找罗的朋友买小车。但罗程林称朋友暂时没空,然后带着梁某四处闲逛。当晚6时许,两人从神湾镇磨刀村乘一辆小车至一火龙果厂附近时,司机将车停在路边。梁某下车后,罗程林就用辣椒水喷其脸部,并抢梁的挂包。梁某当即反抗。罗程林掏出匕首割断包带,见梁仍紧紧抱着挂包不放,就将梁摔倒在地。这时,梁某裤袋内的一部苹果手机、装有50元等物的钱包掉在地上。梁某爬起来又被对方踢到沟里,于是逃往山里躲避,待罗程林离开才报警。
  罗程林否认殴打了梁某,但承认有抢劫故意,但没有抢到现金。
  罗程林说,他怀疑梁某携带的几扎钱来路不正,就以报警相威胁要求梁某分钱,梁某只同意给3000元。他提出多给一些,梁表示最多给4500元。罗程林不满意,遂上前抢他的挂包。
  次日,罗程林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罗程林作案时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并非抢夺。罗程林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徐兵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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