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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遭前男友骚扰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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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2-10-10 第 6477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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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和男友分手后,对方竟通过发短信、贴大字报等方法对其骚扰甚至侮辱。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审理的一宗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李桂(化名)被判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阿梅(化名)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提出分手后遭前男友骚扰、侮辱 年近四十的阿梅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承包出租屋进行转租经营。2010年,阿梅认识了年纪相近的老乡李桂,李桂谎称自己未婚,双方遂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一起居住并经营出租屋。 2011年春节,李桂返回老家过年,回中山不久后,阿梅发现李桂原来已有老婆子女,于是提出分手,但李桂坚决不同意。此后,李桂不停打电话,几乎每天都发送几十条短信骚扰阿梅,不少短信的内容不堪入目。 阿梅选择了默默忍受,但李桂的行为越来越过分,经常趁半夜用黑油漆泼阿梅房屋的门、墙,又用砖石砸、用脚踢阿梅的门。此外,李桂还在出租屋外墙、附近电线杆上贴大字报对阿梅进行人身侮辱,他甚至骚扰到阿梅女儿的学校,连其的名字一起贴在电线杆上,影响到其女儿的正常学习。 公安机关认为李桂贴大字报的行为对阿梅造成不良影响,对其行政处罚3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2万元 此后,阿梅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李桂否认书写了该大字报,但承认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300元的罚金。李桂辩称矛盾的起因是在同居时被阿梅讹诈了8000元,阿梅一直不还给他,也没有写借据。而阿梅则声称钱是李桂在同居期间交付的生活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桂已婚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应予谴责,李桂在阿梅居住的出租屋外墙及附近电线杆上书写多条侮辱、诽谤阿梅的语句,文字内容存在贬损性,丑化了阿梅的人格,对阿梅造成精神压力和伤害,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侵害了阿梅的名誉权。若李桂认为其被阿梅骗钱可循合法途径解决,其采取了过激的不当行为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被告李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阿梅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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