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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复制传播淫秽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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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6 来源:中山日报 2012-10-16 第 6483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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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从色情网站复制淫秽小说多篇,并进行传播,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被告人张某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缴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张某强在南头镇暂住处,从网站复制淫秽小说58篇(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以转贴方式在色情网站传播。2012年5月26日下午,张某强在暂住处被抓获归案。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强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李世寅吴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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