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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酒店停车场被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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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7 来源:中山日报 2012-10-17 第 6484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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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半年前,事主阿军(化名)入住东升某酒店,期间自己停放的轿车被人撞损,肇事车辆逃逸。除了保险理赔外,剩下的部分该找谁赔偿?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这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东升某酒店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013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经法院查明,今年4月7日22时左右,阿军入住东升某酒店并将自己的宝马X5越野车停放在酒店停车场的消防通道上。次日凌晨2时30分许,一辆小轿车在该停车场内与宝马车发生碰撞,造成该车车辆损坏,事后肇事车辆逃逸。酒店的保安员立即报警。 随后,保险公司为因该次事故定损13377元。交警认定肇事车辆承担全部责任,阿军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按照理赔合同细则,保险公司为阿军的车子核准赔款为9363.9元,阿军将酒店告上法庭,请求酒店赔偿剩下的4013.10元。 酒店辩称,事发时酒店保安没来得及拦住肇事车辆,后报警处理。因阿军不按保安员指挥,强行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处,属乱停乱放。事故发生后,保安员也积极配合车主处理事故,协助交警现场取证。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中原被告之间是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交付服务费,被告提供客房给原告住宿和提供车位给原告停放车辆,被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被告停车场停放的车辆被无名氏驾车碰撞而造成车辆损坏,应由无名氏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无法查清侵权者的身份,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363.9元,造成原告经济损失4013.1元。 法院认为,酒店对停车场的管理不善致使交警部门无法查明此次事故肇事车辆号牌及车主,导致原告无法向侵权者追讨赔偿款或者通过保险理赔获得全部赔偿款,原告无法获得赔偿的4013.1元属实际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的人行消防通道上,并非导致无法查清肇事车辆号牌的因素,被告要求免除赔偿责任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该酒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7 日内向原告阿军给付赔偿款4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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