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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司状告中山商户冒用商标


2012-10-25 来源:中山日报 2012-10-25 第 6492 期 A8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了解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遭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中山市多家个体工商户告上法庭,仅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就受理15宗,已审结13宗。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其中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刘某敏向原告一新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注册商标遭侵权索赔4万余元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中国大陆最早生产、销售超薄树脂砂轮切割片的专业厂家之一,并以以过硬的品质和良好的信誉受到用户的广泛好评。近年来,因不法厂家及商贩为获取巨额利润,大量生产、销售假冒一新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砂轮切割片,导致市场充斥假冒伪劣商品,该公司的产品销量锐减。
  今年1月12日,一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盛与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公证员庄某庭、公证处工作人员陈某一起到被告刘某敏的商店。张某盛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商店以20元购买了砂轮切割片一盒,并取得收款收据、名片各一张。
  一新公司称,他们曾向刘某敏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但刘某敏并未意识到其行为违法且拒绝协商。一新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刘某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53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商户赔偿原告侵权费
  被告刘某敏辩称:因为时间较长了,被告不清楚是否销售了原告指控侵权的砂轮片,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一新公司商标至2013年5月27日。法院认为,原告商标是原告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现处于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由于一新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刘某敏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法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商标的声誉等因素,最终确定被告应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给原告,驳回一新公司超过上述范围的诉讼请求。
 
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世寅邓秋好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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