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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人23万元获刑3年6个月


2012-10-28 来源:中山商报 2012-10-28 第 2611 期 A3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记者李玮玮)被告人毛文江开设网站发布“12个月返还话费”、“代理手机充值业务可获提成”等虚假消息,引诱多名受害者“代理”手机充值话费业务,骗走23.8万多元。日前,此人被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据法院查明,2007年12月,被告人毛文江,伙同祝金光、黄崇明、黎志伟(均已判刑)以及简立志(另案处理),在互联网上以“鹏诚商务(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网站。毛文江等人先后租赁南区恒美村、东区起湾村的出租屋作为窝点,对该网站进行操作维护。
  随后,毛文江等人在网站上发布,充值手机话费可获分12个月返还同等数额话费,注册会员代理充值业务获5%佣金提成等虚假信息。被告人曾采用银行转账和买卡充值的方式,返还被害人初期话费及支付代理人员佣金,让受害者逐步“上钩”。
  被告人还利用“李春秀”与“谭建”的身份证,先后在东莞市的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两个账户,骗得被害人通过转账方式,预存现金至上述帐户。
  最终,毛文江等人骗得被害人周海萍、邱琼瑶、梁丽那、黄少梨等人共计人民币23.85万元。2008年5月,毛文江等人将该网站关闭,携款潜逃。2011年12月13日傍晚,毛文江在东莞市被公安民警抓捕归案。
  经查,公安机关已将同案犯黄崇明、黎志伟退出的赃款,发还至周海萍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64万元。被告人毛文江的家属代为退赔5万余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文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毛文江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毛文江的亲友积极代为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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