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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酒女孩拒发生性关系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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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9 来源:中山商报 2012-11-19 第 2633 期 A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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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因患病无钱医治,便欲自尽。自尽前打算去找一个卖淫女“爽一把”,但却因女方不从而将其杀死。事后的证据表明,被害女孩年仅12岁。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宗故意杀人案。案件未当庭宣判。案情回放: 患肾病无钱医,欲找“小姐”“爽一把” 已经36岁的邓荣华一直未婚,在三乡打零工为生。不久前,他检查出自己得了肾结石,如果不治,就可能转为尿毒症。但是,3万多元的治疗费,对于他这个没有固定收入的人来说,无异于一个天文数字。为此,他想到了自杀。 在自杀之前,他打算找一个“小姐”“爽一把”。今年7月19日晚,他独自来到一间歌厅喝酒。期间,他从歌厅“妈咪”口中获悉,歌厅中有个叫阿莲(化名)的女孩年轻漂亮,而且丰满。于是,他次日再次独自来到歌厅找到阿莲,两人一起玩骰子喝酒。他还提出让阿莲陪他过夜,并谈好了价格1000元。 之后,邓荣华带上阿莲到了三乡镇的一家酒店开了一个房间。两人冲完凉后,邓荣华提出要和阿莲发生性关系,阿莲却说自己来了例假,不方便。但邓荣华还是试图去抚摸和亲吻阿莲,也遭到阿莲的拒绝。邓荣华为此很生气,心想:“她反正也不是一个好女人,干脆拉上她一起死算了。”随后拿出准备自杀用的水果刀,对着阿莲的脖子捅了两刀。后来见到阿莲虽然断了气,但两只眼睛瞪着他,心中感到恐惧,便再次拿起水果刀,将阿莲的两只眼睛捅烂了。 过后,邓荣华往自己的胸部、脖子捅刺了几刀,打算自尽。 但邓荣华并未死成。次日凌晨5时,他苏醒过来,便打了110报警。庭审现场: 律师建议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 对此,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邓荣华提起公诉。 庭审时,邓荣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 根据事后获取的证据,本案被害人阿莲是一个年仅12岁的小女孩。其户籍登记资料上显示的出生日期是2000年11月7日。而医院的出生证明上显示的出生日期是2000年1月17日。不管依据哪一个,阿莲都只是一个年仅12岁左右的小女孩。但邓荣华称,他并不知道阿莲的实际年龄。 受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委派担任邓荣华辩护人的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华提出,邓荣华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鉴于邓荣华一直未婚,又没有固定工作以及在本案中的行为表现,建议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公诉人同意邓荣华自首的说法,但是反对对其做精神病鉴定。因为通过对其家属的了解,他在本案中的表现以及事后在公安部门所做的供述,都足以表明邓荣华是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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