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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盗窃电力设施触电身亡


2012-12-16 来源:中山商报 2012-12-16 第 2660 期 A3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一男子在变压器下触电身亡,其家属向变压器的产权人和供电部门提起高达55万元的赔偿要求。法院根据证据,认为死者冀学(化名)遭受电击身亡与其主观故意密切相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是收废品还是偷盗?
  本案发生在火炬区职业技术学院东北侧的某工地内。根据本案原告、死者冀学的妻子和3个孩子的说法,案发地点附近有厂房正在搬迁,今年1月19日,冀学经过同意在此收购废品,结果在丰陶公司未设围墙的厂内触高压电致死。最终,原告将中山市丰陶矿产建材有限公司、中山供电局告上法庭,理由是对高压电设备疏于管理。
  丰陶公司辩称,事发地不在公司内,丰陶公司对公司外的变压器没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事故与其无关。此外,事故地不在路边,也不是施工地,更不是休闲娱乐场所。事故发生时天亮前,按常理推断,冀学正在盗窃电力设施。
  中山供电局辩称,自己不是触电事故的电线线路的产权人,无需作出任何赔偿。
  收购废品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为,事发时,冀学仅携带少量现金,现场未发现有收购废品的交通工具,不具备收购废品的客观条件。而且,废品收购人一般会选择人口密集区招揽业务,变压器所在地过往人口稀少,杂草丛生,不符合收购废品的环境要求。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也表明,变压器所在地仅有废弃厂房,不存在搬迁厂房的事实,冀学收购废品的理由不成立。
  此外,冀学死亡时,尸体头部旁边有固定扳手、活动扳手等工具,以及铁钳、布制手套等物品。现场杆塔的3个转换线圈,呈剪开状。
  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以上可推断冀学遭受损害与其主观故意密切相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丰陶公司、中山供电局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徐兵通讯员李志金赵伟光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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