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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赠与”后买卖引来姐妹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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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0 来源:中山日报 2012-12-20 第 6548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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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房产惹的祸!利用赠与协议手续避税,却没想到骨肉亲情在金钱面前没能经得起考验。妹妹刘秋华与姐姐刘冬雨就因为一套房产对簿公堂,一审判决后又到市中级法院上诉直至终审判决。 刘冬雨称,房子是妹妹赠与她的;刘秋华则称房子是假赠与真买卖,为的是避税。法院根据刘冬雨已在签订购买合同时交付了5万元首付款及其他家属的证词认定,购房买卖合同才是双方当初真实意图。近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要求刘冬雨支付剩余购房款33万余元。
案情由来 一套房子先签赠与协议后又签购房合同 据河南人刘秋华说,她在珠海打工,前几年在南朗买了一套房子。去年10月,家里人多次叫她回老家相亲,考虑到自己即将离开珠海,刘秋华打算卖掉房子,但是一直找不到合适的买家。 后来,姐姐刘冬雨到了中山打工,姐姐便和妹妹商议把房屋卖给自己,双方谈好38万元的价格后就准备过户。当时,刘冬雨的丈夫经过好友的咨询,了解到以赠与的方式购买房子可以少交税。 刘秋华为了减轻刘冬雨的负担,就同意使用赠与避税的方案,双方回老家办理赠与合同。但是刘秋华又担心将来拿不到房款,在办理完赠与合同当天,双方又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购房款是38万元,扣除已支付的5万元,剩余的33万元打了一个欠条。 2012 年 2 月 6 日, 刘冬雨以252176元为计税金额向税务部门缴纳3782.64元税费。2月23日,涉案房产过户到刘冬雨名下。此后,刘秋华多次向姐姐追债未果。3月份,刘秋华从老家河南来到中山向刘冬雨要钱,但刘冬雨否认自己的房子是购买的,而是妹妹刘秋华赠送的。骨肉亲情此时却因金钱出现了矛盾。
庭审焦点 涉案房屋是赠与还是买卖? 4月10日,刘秋华一纸诉状将姐姐告上公堂,请求判令刘冬雨支付其购房款33万元及利息。 开庭时,房屋是赠与还是买卖成为焦点。刘冬雨认为涉案房产是真赠与假买卖,原因是避免刘冬雨被其丈夫所骗。刘冬雨夫妇的年龄差异较大,家里反对他们结婚,担心将来会发生纠纷,签订合同是为了可以拿着欠条向其丈夫追讨,是一种出于对刘冬雨保护的做法。 刘秋华则认为涉案房产是真买卖假赠与,原因是为了避税。因姐妹俩都不富裕,刘冬雨为了减轻刘秋华的负担,同意以赠与协议来避税的方案。但刘冬雨又担心将来要不回房款,所以办理完赠与合同当天,双方又签了房屋买卖合同,除去首付外的33万元也打了一个欠条。 在庭审中,原被告的另外两名亲生姐弟出庭作证,他们均称,刘秋华是为了避税才签订赠与合同。况且,刘秋华家里的兄弟姐妹众多,如果只是赠送,为何只是赠送给刘冬雨而不是其他人?
法院终审 认定该房产属于买卖行为 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如果涉案房屋是赠与行为,那么就不应该存在购房款的支付问题。而事实上,刘冬雨已支付刘秋华购房款5 万元,另外刘冬雨还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刘秋华购房款33 万元表明刘冬雨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各自的义务。刘秋华逾期未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刘冬雨要求刘秋华支付剩余购房款33 万元及利息合理合法。刘秋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在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前,刘冬雨已转账到刘秋华的账户5万元,并向刘秋华签下欠条一张欠款33万元的房款,根据双方的姐弟也出庭作证双方实际为了避税才签订赠与合同,故认定该涉案房屋为买卖合同。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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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房耿 实习生苏伟杰 通讯员李志金李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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