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丈夫瞒着分居妻子借债离婚后竟欲共同偿还
|
|
2012-12-28 来源:中山日报 2012-12-28 第 6556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
|
|
家住东凤的赖娟怎么也没想到,她和高军因为性格不合,婚姻走到尽头后,对方竟要求她一起承担一笔10万元的债务!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这笔债是高军和赖娟分居期间,他瞒着赖娟借的,是否该由双方共同承担?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笔借款属于个人债务,由高军独立承担。 ■离婚后遭债权人起诉偿还前夫债务 事情发生在三年前,赖娟和高军分居多个月后,于2009年10月28号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随后,赖娟就撤诉了。就在赖娟起诉期间的10月30号,高军因经营生意,向小榄镇的杜某借了10万元并写下欠条。这件事赖娟一直蒙在鼓里,直到一年后她再次提出离婚,债主找上了门。 赖娟撤销离婚协议后,双方的关系并没有好转。赖娟说,她2009年怀孕期间病过两次,高军从未过问过。2009 年9月 21 日生下小孩后,高军也没有给过抚养费,也没买过任何东西给她和孩子。 2010年10月8日,赖娟再次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军离婚,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随后,高军的债主杜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军和赖娟共同清偿10万元借款。 ■一审判决丈夫独自承担全部借款 赖娟收到法院传票时感觉愕然,据她回忆,高军借钱时夫妻双方关系已经很差,高军做任何事情都不会告诉她,也不会和她商量。所以她一直不知道高军向杜某借钱的事。此外,高军借款是用于其生产经营,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 在法庭上,赖娟还表示,高军借款时双方已经分居,所以该笔借款应属于高军的个人借款,她不应承担责任。2010年10月22日,赖娟在东凤的单位出具了一份《赖娟与高军分居证明》,证明赖娟自2009年7月份开始一直住单位集体宿舍。 原审法院认为,赖娟已于2009年10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军离婚,所以认定双方在2009年10月28日前已处于分居状态,赖娟对借款并不知情。此外,高军的《借据》中借款人只是他一人,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用在了夫妻双方共同开支,法院依法判决高军独自偿还全部借款。 ■前夫上诉要求改判,双方再次对簿公堂 高军不服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高军认为,赖娟单位出具的分居证明无效,且没有证人作证。虽然他是与赖娟离婚诉讼期间向杜某借款,但双方未协议离婚之前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市中级法院改判。 伤心的赖娟再一次和高军一起出现在法庭,这次她带来了两名证人,证明她早已和高军分居。“我看病的费用、生孩子的费用,都是用两张信用卡来支付的,我工资卡里没有钱,工资一发下来就要用来还信用卡的卡债。高军开了两家厂,他借款项我不知晓,也未经我同意,也没有经由我签名确认,借款的用途没有用于抚养我和我女儿。” 赖娟还称,高军至今从未抚养过孩子。“我从未向高军主张过抚养,从未起诉过高军,他现将债务要求由双方来承担,完全没有道理!” 此时,债权人杜某也站在了赖娟一方,指出高军借款时赖娟确实并不在场。杜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法庭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市中级法院认为,赖娟对高军向杜某借款的事并不知情,杜某亦确认借给高军的时候赖娟不在场。虽然高军向杜海礼借款时,其与赖娟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在此情况下,高军作为借款人,亦无举证证实其本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审判决借款属于高军的个人债务合法合理,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涉及人员为化名)
|
|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梁家伟 |
【打印】【关闭】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