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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粒钢球托运丢失,只赔300元?


2013-03-15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3-15 第 6633 期 A8版   【收藏本文
托运货物遭受损失,顾客时常被 "霸王条款"拒赔。

  “文件最高赔偿200元,货样最高赔偿300元”,在托运货物遭受巨额损失时,顾客时常被运输合同的“霸王条款”拒绝赔偿。3月5日,市中级法院对一起运输合同中含有类似“霸王条款”的上诉案进行终审宣判,判决承运人应按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400万粒钢球不翼而飞,只同意赔300元
  2012年2月6日,中山市石岐区某精密钢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球公司)委托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货运服务部(以下简称货运服务部)将400万粒钢球运送至天津某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运费为234元。然而,在运输过程中,400万粒钢球不翼而飞,钢球每万粒65.768522元,再加上17%的增值税,共价值30779.67元。钢球丢失后,货运服务部一直未报警,最终只找回一半并退回钢球公司。货没送到,却损失一半,钢球公司向货运服务部索赔,要求赔偿15390元。然而,货运服务部认为已向钢球公司提示了运输风险,而钢球公司仍未购买保险,所以对货物的丢失最高只赔偿300元。
  ■格式合同:最多赔300元
  货运服务部是中山火炬开发区从事普通货运的个体工商户。2011年1月1日,货运服务部与钢球公司签订营运合同一份,约定:钢球公司从2011年1月1日起委托货运服务部办理运输及货运业务;钢球公司托运易碎、易损物品时,由钢球公司负责包装妥当,运送途中若有遗失,损坏时,经查明属货运服务部责任的,文件最高赔偿200元,货样最高赔偿300元,在有大物件需运输时,货运服务部须提醒是否需购买保险。
  在2012年2月6日托运400万粒钢球时,货运服务部开具了一张托运单,托运单背后附有服务契约,其中第七条第1项规定,“正常快件遗失,按运费三倍赔偿或免费补寄,文件类最高赔偿金额每票不超过美金10元,样品类最高赔偿金额每票不超过美金30元,两者赔偿以少额为准。”
  货运服务部坚持只赔300元,钢球公司无奈,于2012年7月2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货运服务部按实际损失赔偿钢球公司15390元。
  ■法院判决:霸王条款无效,按实际损失赔偿
  究竟按什么标准进行赔偿?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涉及不少运输公司先前印制的托运单的相关条款是否属“霸王条款”。
  货运服务部坚持认为应按运输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来赔偿钢球公司的损失,即最多赔300元。在开具的托运单上亦有类似的规定,托运单是按照国际条约《华沙公约》之赔偿规定制定的:文件最高赔偿200元,货样最高赔偿300元。而且所开具的托运单上已向钢球公司提示了运输风险,但钢球公司仍未购买保险,应当按托运单所载内容赔偿不超过300元的赔偿额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在托运单上预先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条款明显限制了钢球公司因货物丢失所能获得赔偿的数额,同时亦免除了货运服务部在托运过程中因其原因丢失货物而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货运服务部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或者对该条款加以说明,但货运服务部对此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已经以合理的方式提请钢球公司注意或者加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该条款为无效,并以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标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涉案货物运费才234元,且钢球公司在交付托运的时候可以选择购买保险的方式减少货损或货物灭失的风险,但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有一定过错,而货运服务部在丢失货物后未及时报警的不作为,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过错,理应承担货损的主要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以及过错原则,判决货运服务部应承担货物损失70%即10772.89元。
  一审宣判后,钢球公司服判,没有上诉;货运服务部不服提起上诉,3月5日,市中级法院进行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李志金漫画/解元杰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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