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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每粒5元差价而贩毒


2013-03-20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3-20 第 6638 期 A5版   【收藏本文
  姚某敏在士多店被民警抓获时,只是被当场搜获海洛因2粒(净重0.1克),毒资60元。她没想到,因此被刑拘后换来了1 年半的铁窗生涯。丈夫罗某明潜逃两年后被抓获,获刑3年半。夫妻俩就为赚取每粒海洛因5元差价,双双付出刑罚的代价。昨日下午,市中级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起贩毒案的最终审判结果。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罗某明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夫妻贩毒,妻子获刑一年半,丈夫逃亡两年落网
  罗某明是四川省兴文县人,和妻子姚某敏在小榄镇联丰裕联路七巷经营一家士多店。2009年,一次偶然的机会,罗某明认识了一名广西籍贩毒男子。罗某明想到了贩卖毒品牟利,和妻子商议后,罗某明决定从该男子手中进货,再以略高的价钱卖给瘾君子。
  罗某明进货的海洛因按纯度分为两种,黑色胶纸包装的进货价15元一粒,红色胶纸包装的35元一粒,夫妻俩以每粒加价5元出售。当时,一名叫石某的瘾君子是店里的常客,□三差五就到店里购买毒品。
  2009年10月2日,姚某敏在士多店里被警方抓获,民警从店内搜出毒品海洛因2粒(净重0.10克)及毒资60元,姚某敏在2010年被法院认定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罗某明见东窗事发,仓皇逃窜。2011年9月22日,潜逃近两年的罗某明在东升镇裕民四队一出租屋被抓获。
  ■证据面前仍否认贩毒,男子获刑3年半
  姚某敏落网后供述,她和丈夫罗某明多次一起贩毒。2009年9月中旬至被捕前,她和丈夫向一名石某贩卖毒品海洛因5次。但在石某的供述中,罗某明夫妻是7月开始在士多店贩毒,共向他售卖海洛因30余次。
  另一名瘾君子吕某在证言中也证实,罗某明夫妇俩都参与了贩毒。“此前,我单独到该士多店购买毒品两次,夫妻一方任何一人不在,另一方就贩卖毒品。”虽然证据都指向罗某明参与了贩毒且是主犯,但罗某明被捕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罗某明的辩护律师提出,检方指控被告人罗某明伙同姚某敏贩毒的证据尚不充分;证人石某、吕某的证言互相矛盾;被告人罗某明在归案前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吕某和姚某敏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证罗某明的贩毒行为,且贩毒多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归案前的贩毒行为并非没有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处罗某明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罗某明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贩毒数量无论多少都将获刑
  为什么贩卖0.1 克的海洛因也要被判刑?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志金 叶繁荣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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