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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对簿公堂争哮喘儿


2013-03-22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3-22 第 664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争夺抚养权(资料漫画)

  近年来,离婚率呈上升趋势。据市民政部门统计,去年我市共有3000余对夫妇协议离婚,随之而来的子女抚养问题也被摆在不少离婚男女面前。
  近日,横栏镇一对离了婚的父母就因为儿子抚养权的问题对簿公堂,直至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才作罢。原被告就作为父亲是否抚养不周展开激辩,最后,10岁小孩的意见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女方最终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哮喘儿难获悉心照料,前妻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横栏人麦生(化名)与程芳(化名)原是夫妻,2002年生下儿子小斌 (化名)。2009年10月14日,夫妻俩因感情不和,结束了7年的婚姻协议离婚,小斌由麦生抚养。根据协议书约定,小斌由男方抚养至18岁,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并有权与儿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当男方抚养不周时,女方有权变更抚养权,抚养费由男方支付全部费用。
  麦生一直在江门做灯饰生意,小斌出生后也一直在江门长大。离婚后不久,麦生就和女友同居生活,并于2010年9月将小斌送回横栏与爷爷、奶奶生活,让小斌就读横栏一间小学。程芳说,小斌自小患有哮喘病,她在离婚后多次接到小斌的电话称他多次要求父亲带他去看病,但父亲却不予理会,致使他病情日渐严重。
  程芳认为,麦生擅自将其接送至横栏镇与其爷爷、奶奶生活,不仅违背了程芳与麦生离婚协议的约定,其疏于管教儿子,不利于小斌的健康成长。2012年6月12日,程芳在小斌提议下把儿子接到了古镇,随后向市第二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每年5%递增)。
  ■一审败诉,父亲照顾小孩不周被变更抚养权
  市第二法院审理该案后,最终支持程芳变更抚养权。麦生认为,程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男方抚养不周,也没有证据证明小斌随他生活后身心健康受不利影响。一审的判决违背了离婚协议书的约定。
  “我当时到他在江门的家中商量并要求带儿子看病,却遭到他现任老婆的殴打,当时我还报了警处理,这个行为足以说明麦生根本不重视儿子,对病儿存在照顾不周!”程芳在二审时提出了这样的辩护。
  此外,麦生的父母均出庭作证表示有能力且愿意照顾小斌。按照相关法律,应优先考虑让麦家抚养孩子。“子女的抚养费应由父母共同支付,小斌现就读小学四年级,每月的抚养费不可能超过1000元。”麦生认为,程芳要求变更小斌的抚养权,又要求他支付全部抚养费,于法于情于理都不合。
  ■终审判决:尊重孩子意愿,变更抚养有利小孩成长
  在一审期间,小斌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求与母亲程芳共同生活。“小斌已满十周岁,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有自己生活的诉求和愿望。”程芳认为,双方应该尊重小斌的个人意愿。麦生则认为,小斌写书面要求时,他并不在场,麦认为小斌可能受到胁迫。
  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程芳与麦生的经济状况、家庭环境相当,双方均具有抚养能力,小斌已年满十周岁,并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程芳生活,对于小斌的个人意愿,法院应予尊重。一审法院根据麦生对其月收入1万元经济能力的陈述并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判令他按每月1000元,每年递增5%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当。为更加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志金罗诗澄朱滔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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