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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17岁弃养父母离家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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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7 来源:中山商报 2013-03-27 第 2756 期 A09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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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本已生有6个女儿,但为传宗接代,仍收养了一个6岁男孩。谁知10年后男孩即离家出走,并且一去十多年,与养父母断绝往来。无奈之下,养父母遂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经法院两审终审,支持了养父母的主张。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这宗案件。 一审判决:双方收养关系予以解除 小榄人阿标、阿明是一对夫妻。他们先后生育了6个女儿,但在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下,1979年10月又收养了阿荣为养子(1973年5月15日出生)。但是,阿荣17周岁那年,就离开阿标和阿明的家庭,从此未再回来。 阿标夫妇认为,养子阿荣未对他们履行过赡养照顾义务,双方已无父母子女的感情,收养关系难以维持,遂于2012年9月5日诉至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阿标和阿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但阿荣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阿标和阿明提供的证明和证据,确认他们与阿荣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由于十多年来阿荣一直离家,且没有履行赡养孝敬父母之义务,导致双方之间感情淡化。所以阿标和阿明诉称双方之间已无父母子女感情,收养关系难以维持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阿标和阿明与阿荣的收养关系予以解除。 争议焦点:不愿解除关系是因为遗产继承? 一审判决后,阿荣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阿荣称,一审法院的传票是他家人代签收的,他回家后才看到。由于他外出工作时,电话打不通的,没有联系上,所以才未能出庭应诉。 阿荣说,阿标和阿明自收养起并没有尽到父母亲的责任,阿荣没有读完9年义务教育,阿标和阿明就将其赶出家门,当时,阿荣年仅14岁。虽然自己多次求情,但阿标和阿明拒不接纳。阿荣通过自身的艰苦奋斗,用有限的积蓄才得以成家立业。 二审时,阿荣说:“为不影响下一代的成长生活,请求法院判令恢复双方的收养关系。” 但阿标不同意恢复关系。“从他的表现来看,从2002年到现在,我前后住了3次医院,还动过一次大手术,但是他不但没有来看我,连电话都没有打过一次给我。”阿标说。 阿标和阿明的代理律师称,原被告双方以前曾到村委会办过一次解除收养关系,只是那份解除收养关系的资料找不到了,所以现在才重新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阿荣离家多年,双方均不存在感情关系。阿荣现在提起上诉要求恢复收养关系,是因为阿标和阿明年龄大了,考虑到遗产的问题。 阿荣否认自己是为了遗产的继承提起上诉的。“我不到14岁就一直在外面住,没有再与养父母共同生活了,他们都没有关心我,我多次回去找他们,但是他们不让我进去。我也有给过他赡养费,但是他说他有6个女儿,所以不要我的。我也有买东西,但是他都不要我的。”阿荣说。 阿荣仍坚持要求恢复抚养关系,并表示会对阿标和阿明尽自己的赡养义务。阿荣说:“虽然他们对我不是很好,但自从他们收养我的第一天开始我就认定他们是我的亲生父母了。我跟亲生父母从无联系,也不知道他们的联系方式。” 终审判决:被告未采取任何措施挽救感情 最后,市中级法院仍终审判决解除了阿标和阿明与阿荣的收养关系,因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二审庭审期间,阿荣虽表示要对阿标和阿明尽赡养义务,希望双方能继续维持收养关系,但阿标和阿明称对阿荣已失望,不想双方之间再有任何瓜葛。而在原审判决解除阿标和阿明与阿荣之间的收养关系后,阿荣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挽救双方之间的感情,也没有跟阿标和阿明有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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