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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还是故意杀人?


2013-05-17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5-17 第 6696 期 A9版   【收藏本文
  去年8月25日19时许,东升镇太平村小型旧货市场内发生一起司机酒后驾车酿致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货车司机王某青驾车撞上路边吃饭的一桌人,造成3死8伤(本报8月27 日曾报道)。昨日上午,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某青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案子究竟是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还是交通肇事,成为庭审焦点。该案未当庭宣判。■司机被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昨日上午9时30分,38岁的湖南人王某青戴手铐被法警押入法庭。据公诉人指控,2012年8月25日晚7时许,东升镇太平村新旧货市场的租户王某青酒后驾驶小货车,从其经营的位B16号店铺出发前往珠海市。
  车子经过旧货市场A14号店铺门前时,忽然撞向正在门前一桌吃饭的韦某仁等十几人,继而撞上店铺外墙停车。随后,王某青又驾驶车辆倒车,并再次向前撞上A15号店铺外墙,后被人强行拔下汽车钥匙后停车。
  该事故造成市场经理韦某仁当场死亡,陆某乐、韦某海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外还有1人重伤,6人经鉴定达轻伤,还有1人受伤后没有进行鉴定。王某青被警方控制后进行了酒精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49.59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但没有达到醉驾标准。
  公诉人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王某青明知饮酒驾车违法,却无视法律,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伤亡,说明他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王某青。
  ■危害公共安全还是故意杀人?
  被害人家属则认为,王某青是故意杀人。韦某仁的家属提出:韦某仁和王某青曾因为房子漏水的事闹过不愉快。案发前,台风使王某青的铺面漏水,韦某仁没有派人及时维修补漏,王某青在电话中对韦某仁进行辱骂。此外,王某青拖欠了半个月租金,韦某仁表示如果在8月28日还不交租则断电、拉闸。在案发前一天的晚上,韦某仁也曾催促王某青交租。
  王某青则在庭上辩称,这些都是小事,自己犯不着因为一点不愉快或者租金而杀人。此外,王某青当日称要去珠海,但是经过园区两个门他都没出去,转一圈刚好到他们一家人吃饭的地方出了事,中途还和另一辆车会车,并避让了几名学生,这些细节让韦某仁的家属更加怀疑其是意识清醒的。
  王某青则辩解:“我当天喝了两瓶啤酒,转过第二个弯,我就感觉头很晕,只能往一个方向看。后来知道撞上东西了,想倒车又倒不了,被人拔了钥匙才清醒了一点。”其辩护人也指出,货车当时时速大概50公里,王某青撞上了塑料管后举例吃饭的受害人不过十米,因此反应不过来,王某青的行为应该属于交通肇事罪。
  ■被害人家属请愿判被告人死刑,该案未当庭宣判
  记者了解到,昨天上午还未到开庭时间,数十名被害人家属就已聚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他们手持“故意杀人、手段恶劣”、“倒车碾压、二次冲撞”的标语,在法院门口请愿,要求判处王某青死刑立即执行。
  最后,被害人家属向法官递交了一份请求书,表示哪怕不要一分钱赔偿,也要判处王某青死刑立即执行。该案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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