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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十级伤残仅获赔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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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0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5-20 第 6699 期 A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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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两年前,七旬老翁老钟(化名)被摩托车撞伤,与车主签订协议书获赔共2万元后,伤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协议书中清楚写着,事故赔偿按协议书执行,事故损失一经赔偿完毕,双方互不追究事故的经济责任。老钟认为协议书不公平,便起诉至市第二法院索赔12万余元,法院审理最终认定交通事故协议书显失公平,判决被告阿俊赔偿8万元。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阿俊的上诉,维持原判。
■七旬翁骑车被撞致伤残,签订协议获赔1.6万 上世纪四十年代出生的老钟是中山本地人,妻子阿翠(化名)为最低保障金领取户,儿子阿京1999年3月出生。虽原告已近七旬,年事已高,但因儿子尚未成年,妻子身体不好,老钟不得不为维持家庭生计出去打工,并在一家电器公司找到了月薪1800元的保安工作。 2011年4月18日7时30分,老钟骑自行车上班,途经黄圃镇康盛路三鑫酒店对开路段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在地。摩托车上的小伙阿俊(化名)驾车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抓获。交警部门认定阿俊对事故负全责。 当天,老钟被送到黄圃人民医院,被诊断为骨折和软组织挫伤。在老钟被撞的第九天,他和阿俊签订了《交通事故协议书》,约定阿俊一次性赔偿老钟16300元作为医药费及日后所有费用。老钟被撞坏的车辆自己负责,双方不再追究各方法律及经济责任。当天,老钟拿到了16300元赔偿金。 在医院住了114天后,老钟得以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了2.4万余元,阿俊只支付了其中的4500元。 ■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老伯起诉至法院索赔12万 2011年11月11日,老钟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其受伤进行鉴定,被因交通事故致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骨折呈粉碎性,构成九级伤残。去年3月14日,老钟以《交通事故协议书》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至法院,索赔12.9万余元,除去已支付的2万余元外,阿俊还需支付他10万余元。 阿俊对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确认,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审理发现,鉴定书的意见中写的老钟是骨折呈粉碎性,构成九级伤残,但老钟的诊疗记录上写的是压缩性骨折而非粉碎性骨折,所以认为鉴定意见依据不足。 随后,法院委托广东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重新对老钟伤情进行鉴定,最终鉴定为十级伤残。结合赔偿明细,十级伤残的老钟可获得的各项赔偿合计84330.76元。 ■法院认定协议书显失公平,判令赔偿8万余元 老钟和阿俊签订的交通事故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此后不得再追究各方法律及经济责任这份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老钟又能否拿到那8万余元月赔偿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协议书时,老钟尚在治疗中,没有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无法判断未来会发生的治疗费等。如果构成伤残,老钟因没有做鉴定,也无法知道能够获得的法定赔偿数额,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从数字上来看,约定的赔偿与法定的赔偿相对比,比例仅为19%,绝对数额则相差约68000元;此外,老钟年纪较大,家庭贫困,这笔赔偿款对他们家的未来生活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协议书显失公平。最终,法院调整为法定赔偿数额84330.76元,扣减被告后支付的16300元,阿俊尚需支付老钟68030.76元。阿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可依法调整 市第二法院黄圃法庭法官曾志专认为,合同为平等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现实生活、经济交往中广泛存在,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处分权利,对此公权力不得随意干涉,否则必然损害交易安全。 不过,自愿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应受到限制。根据《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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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甘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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