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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挑衅他人被打致伤残索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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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2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7-02 第 6742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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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黑网吧内发生一起斗殴事件,14岁少年阿华 (化名)被12岁的小孩用砖头砸伤头部,最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少年和其父母向法院起诉,向施暴者索赔共计10万元,并诉黑网吧老板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少年挑衅他人在先,需承担40%的责任,最终可获赔5.1万余元。 阿华的父母向法院起诉称,2011年9月12日,阿华在港口镇中村北路一家无牌经营的网吧内上网,和12岁的小孩阿路(化名)发生冲突,阿路用砖头砸伤阿华。阿华头部受伤被送院治疗,一度昏迷,经及时手术才脱离危险。半个月后,阿华得以出院。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阿华颅脑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部分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阿华父母称,孩子受伤后,施暴的阿路及其父母还有网吧老板阿广(化名)均对事情不闻不问,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也没有给予任何赔偿。双方在赔偿上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阿华的父母将几人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05195.8元。 港口公安分局西街派出所询问的笔录里显示,当日,阿路和几个朋友到该网吧上网,上网过程中,阿华开始摆弄阿路的网线,于是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阿华等人用杨桃扔向阿路等人,阿路在门外拾起一块砖头,向阿华等人砸去,正好砸到阿华的头部。 法院认为,阿华在案中存在故意挑衅的过错行为,应承担与其自身过错相对应的责任,并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黑网吧的老板阿广在家中放置电脑供他人上网,并容留未成年人上网,在阿华和阿路打斗的过程中,阿广或其家人没有对此予以制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确定原告阿华与被告阿路及其父母的责任份额比例为40%及60%为适当,法院最终判决阿路的父母赔偿4.4万余元,网吧老板阿广承担15%赔偿责任,赔偿6718.6元。由于双方都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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