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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售假冒学生证 伪造印章俩月判刑八月


2013-07-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24岁的外地来京务工男子黄强自信自己网购经验丰富,以为在网上售卖假学生证比在路边摊兜售假学生证轻松又安全,竟利用网络售卖假学生证,没想到开张不到两月,就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决黄强有期徒刑8个月。

  据了解,2012年2月至4月间,黄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从他人处大量购买北京工商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院校的假学生证,并通过网络联系买家,然后将买家的照片冲洗出来,使用塑料模具在照片上按压出学校印章的部分字样,将照片贴至假学生证上,使带有照片的学生证上形成完整的学校印章图形,再将假学生证销售给买家。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4月13日,黄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庭审中,黄强很是悔恨当初缺乏法律意识,不知不觉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黄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鉴于被告人黄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黄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释法:为有力维护我国社会公共秩序,我国法律专门针对印章的管理有规定。我国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印章直接相关的是印章所赋予的各种资格和权益,印章是公信力的象征,如果假冒的印章横行,有损依法享有印章权益的民事主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严重的如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还可能为其他不法犯罪行为创造条件。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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