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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司叉车男子获刑并赔近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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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7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7-17 第 6757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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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因个人原因想从公司尽快离职,一男子想出了用食盐破坏公司多台叉车的办法。但结果不仅要赔偿公司近4万元损失,还被法院判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42岁的四川人蒲某平,是我市一家电子公司的叉车班司机。因为想离职又没到合同约定的时间,想到破坏公司设备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自己从而可顺利离职的办法。蒲某平事先购买了3包食用盐,于今年3月13日晚7时30分许趁加班之机,将食盐投放到仓库外停放的5台叉车的发动机内,致使5台叉车损坏而不能使用。 经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台叉车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9695元。3月16日零时许,蒲某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蒲某平家属代为向被害单位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万元,尚有损失人民币19695元没有赔偿。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蒲某平故意毁坏公司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蒲某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判罚,判其有期徒刑8 个月,并再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9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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