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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欠1.6万工程款不还


2013-07-25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7-25 第 6765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87岁的陈婆婆打算把自己的祖屋重新装修,并以3.5万价格包给广东阳西人陈展。没想到陈展拿了钱后,又把铺瓷砖、地板砖等泥水工作交给了装修工谢安。谢安完工后,发现陈展欠下1.6 万不还。无奈之下,谢安把陈婆婆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连带责任,偿还1.6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谢安支付剩余工程款,陈婆婆与此事无关,该案目前已生效。
  ■承包人拖欠工程款,装修工起诉业主
  陈婆婆居住在东区老富头村。2011年8月,她想把自己的祖屋修葺,于是找到了装修工陈展。同年8月11日至11月22日,陈婆婆多次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向陈展支付装修工程款,共计 3.5万元。陈展又将部分装修工程交给谢安完成,自己负责房屋的水电工程。
  去年3月底,整栋楼装修完工。谢安完成了房屋整栋楼房的内墙铺贴、地面铺贴、一楼水泥地面铺贴、部分围墙、安装门及部分散工装修工程,工程价款合计2.3万元。但陈展只向谢安支付了装修款7000元,余款一直没有支付。
  谢安向陈展讨要工程款,被对方以各种借口拖延,随后他找到陈婆婆,陈婆婆表示她把钱都给了陈展。谢安讨要不成,于去年10月底把陈婆婆和陈展一起告上法庭。除了要求对方支付1.6万工程款外,陈展还提出要对方赔偿交通费、误工费2000元。陈展没有到庭应诉,陈婆婆坐到了被告席上。
  ■法院:承包人支付余款,老太太与此无关
  陈婆婆在庭上辩称,她对谢安与陈展的关系并不清楚,她已经将全部装修工程款支付给了陈展,现在有单据可查的是向陈展支付了3.5万元,另还有部分款项支付给了陈展的妻子。这起案件的真正纠纷,应该是谢安和陈展之间的劳动争议。
  法院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证实,陈展承包了陈婆婆的房屋装修工程,后又将部分装修工程交给谢安完成,陈展与谢安之间存在装修装饰合同法律关系。谢安是涉案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陈婆婆系涉案装修工程的发包人,陈展是涉案装修工程的承包人。
  谢安如约完成了施工,该款应当由承包人陈展支付,但陈展只支付7000元,欠下1.6万余款的事实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谢安提出索赔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2000元,但没有提交证据,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他的这一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陈展在判决生效起7日内向谢安支付装修工程款1.6万元;若陈展没有在这期间还款,则将要加倍向谢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涉案人系化名)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宇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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