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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司机诈骗老乡65万元,获刑10年


2013-08-07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8-07 第 6778 期 A6版   【收藏本文
  广西一名饭店司机谎称自己是自治区政府接待办主任,以帮办客车路线经营牌照为名,诈骗同乡65万元。案发后,其家属虽代为退还了全部赃款,但被告人依然难逃刑罚。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向媒体公布该案一审判决,覃某华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欲办客车经营牌照,同村老乡主动“帮忙”
  2010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县的覃先生欲经营南宁市至中山市的长途客车运输的生意,他便向亲戚朋友打听消息找门路。没多久,同村老乡覃某华找到了他。覃某华告诉覃先生,经过多年在外打拼,他已混的小有成就,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政府接待办主任。
  得知老乡当了官,覃先生马上向他询问办理长途客车运输牌照的事宜。覃某华表示可帮忙找关系办理。同年11月底,覃某华打电话给覃先生,称已找到关系可帮忙办理线路牌。先办理2副牌照,每副费用10万元,另支付手续费5万元。
  2010年12月6日,覃先生用妻子的银行账户转账给覃某华的银行账户汇去了5万元手续费。事情又过去了一个月,覃某华在2011年1月2日再次致电覃先生,称很快可办下牌照,要求他转账两副牌照的费用共20万元。同年1月4日,覃先生往覃某华的账户又汇去了20万元。
  ■被骗65万元才觉上当,“高官”老乡原是饭店司机
  20万元汇过去后,谭某华一直没有办好牌照。覃先生多次打电话催促,覃某华以各种理由解释、拖延。10个月过去了,覃先生又一次接到谭某华电话。谭某华在电话中称,可再帮对方多办理4个路线牌,最好就一次办完。
  覃先生信以为真,便于同年11月17日再次转账40万元给覃某华。接下来再打电话催促时,覃某华都称自己在外出差。2012年1月,覃先生再次致电时发现该电话号码已过期,通过多方查找,他找到了覃某华的新手机号码。
  覃先生隐约觉得事情有些不对劲,但苦于钱已出了65万,又是求人办事,他只得隔一段时间催促覃某华。几个月后,覃某华在一次电话联系中承认,车牌还是没办下来。覃先生便要求他退款,他又称已将款项交给上面的领导。到后来,覃先生打电话过去,对方根本不予接听。覃先生通过朋友得知,覃某华并非所谓的接待办主任,而是广西南宁某饭店的一个司机,他才如梦初醒报了警。
  ■全额退赃获刑10年,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3年2月26日,警方在广西南宁市明园饭店把覃某华抓获归案。据覃某华交代,他欠了一些别人的债。在收到覃先生汇款后,他除了还债,多余的钱则挥霍一空。案发后,覃某华家属代为向覃先生退还全部赃款,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覃某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其犯案具体情况,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覃某华不服判决,目前已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释法答疑:被告人为何不是以招摇撞骗罪获刑?
  记者了解到,我市去年也曾发生犯罪分子冒充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商铺老板的案例,被告人是以招摇撞骗罪被判刑的。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谭某华为何是以犯诈骗罪获刑?法院表示,在两罪同犯的情况下,法律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
  据介绍,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不仅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郤海英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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