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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村土地收22万元“茶水费”,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东升镇胜龙村两干部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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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来源:中山商报 2013-08-14 第 2896 期 A0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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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身为东升镇胜龙村村委会主任和其中一个村民小组领导,在出租村里土地时却向承租方索要22万元的茶水费,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两名村干部缓刑。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出租村土地向对方索要“茶水费” 本案第一被告人吴某林被捕前是东升镇水利所副所长,但在作案的2009年其职务是东升镇胜龙村村委会主任,第二被告人梁某祥当时则是胜龙村北洲第三经济合作小组组长。 2009年底,一个名叫黄某荣的人经人介绍认识了吴某林和梁某祥,并从吴某林处得知该村北洲三队有一块面积为23亩的工业用地准备出租。时隔不久,黄某荣了解到顺德一个五金厂的老板梁某南打算在东升镇开办一家工厂。梁某南表示,若黄某荣能从中撮合此事,他将给予黄某荣43.8万元的“茶水费”。 得知这一消息,黄某荣便多次找到吴某林和梁某祥商量,双方达成初步意向:梁某南租用北洲三村那块土地,租金为1.2万元/亩,租期为30年。 商量此事的过程中,由于签名同意此笔租赁合同的村民不够八成,梁某祥曾要求北洲三队队委做工作说服一些村民同意。梁某祥还说,如果此租地协议签订成功,每个队委都有红包收。签订合同前几天,吴某林打电话给黄某荣,索要30万元的“茶水费”。经过黄某荣的讨价还价,吴某林同意只要22万元的“茶水费”,同时表示将每亩土地的租金由1.2万元降低为1.12万元。 收取贿款按职位大小分配 2009年12月一天,在吴某林办公室,梁某南和胜龙村正式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同时梁某南支付了押金20万元和一年的租金250153元。 当天下午6点左右,参与签订合同的队委、村民代表和出纳一起外出吃饭,期间梁某祥向每人发了300元钱。吃完饭后,梁某祥分别给3名队委打电话,要他们马上到吴某林的办公室。到了吴某林的办公室,吴某林给3名队委和梁某祥每人1万元作为此次租地的“茶水费”。事后,梁某祥还去该队出纳家中,给出纳送上了5000元的“茶水费”。 合同签订后,梁某南的搭档周某分两次将43.8万元转至黄某荣的银行账户。黄某荣从中取出22万元交给吴某林和梁某祥。 但是梁某南的投资进展并不顺利,他在动工建厂时遭到村民反对和阻挠,最终村委会不得不终止与梁某南的土地租用协议,北洲三队向梁某南退还了收取的押金和租金。鉴于此,周某向黄某荣要求退还当初支付的“茶水费”,但黄某荣只向周某退还了2.5万元。 因为自首法院轻判其缓刑 2012年8月,东升镇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通过向梁某南、周某了解案情后决定立案。2012年8月14日至16日期间,公安部门先后分别传唤梁某祥和吴某林到案,两人均如实向警方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分别退缴赃款9万元和7.2万元。 公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吴某林、梁某祥提起公诉,同时认为两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吴某林、梁某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从轻分别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判处梁某祥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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