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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玩“跳马”摔至伤残校方被判赔三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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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7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9-17 第 6819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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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的小福把他就读的学校告上了法庭,纠纷源于在校发生的一起意外事故。去年5月,小福在学校做游戏时被摔成骨折,小福的家长认为,校方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一审被判向受伤的小福赔偿39665.58元。学校不服提起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学生玩“跳马”摔成骨折 小福于2002年10月出生,7岁开始上小学。2012年5月4日上午第二节课下课期间,小福与其他学生在学校操场做“跳马”游戏,即由一个学生弯下腰做马,另一学生从其背上跳过去。 当轮到小福扮演“马”时,一名学生因没能从小福背上跳过,将小福压倒并致其受伤。小福于当天被送到镇区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内髁骨折。小福的父母向学校借了1200元用作治疗费。辗转多家医院治疗后,医疗费已达到3000余元。 2012年11月30日,广东省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小福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小福的家长说,学校在发现孩子受伤后不是及时将他送到医院,而是让小福坐在办公室两个多小时,直到小福的父亲到达,在其坚持下才送往医院。 ■学生告学校索赔7万余元 小福的家长认为,从校方对意外事故的处理来看,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缺乏监管,同时对学生受伤缺乏关心和重视,是导致小福伤残的根本原因。于是,小福一家人把学校告上法庭,索赔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7万余元。 校方到庭应诉并辩称,小福的伤不是学校造成的,而是其他学生造成的,应由该名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小福的鉴定意见书使用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标准来进行鉴定,校方对此表示不认可。 不过,即使是法官向小福的监护人阐明了相关权利,小福还是没有将游戏时将其致伤的学生作为案件的被告,而是要求学校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校方被判担责六成,赔偿3万余元 法院认为,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义务,由于校方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因此对小福因伤造成的损害应依法承担责任。 经法院核实,小福在这次意外中的损失是57775.96元,学校根据过错程度应承担60%的责任,即34665.58元。结合5000元精神抚慰金及学杂费等费用,校方最终要支付39665.58元。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法律特殊保护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该法律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其予以特殊保护,即其一旦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对教育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案件中的校方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尽责,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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