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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宣判

冀中星一审被判刑6年



2013-10-16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0-16 第 6848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宣判后冀中星被带离法庭。新华社摄

  据新华社电 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于15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于2013年7月20日6时30分许,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及传单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后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当日18时20分许,冀中星在上述地点抛撒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18时24分许,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致使其本人重伤及民警韩某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鉴于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予考虑。
  综上,法院根据冀中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冀中星表示需要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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