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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撞死人拖欠部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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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3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1-13 第 6876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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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蔡文强 一人做事一人当,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个人承担。如果侵权一方没有个人财产赔偿,被害人是否被白撞了?被害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 坦洲镇一女子黄某开车撞死人,拖欠26万余元赔偿款。受害人家属以夫妻债务共同偿还为由,将黄某丈夫告上法庭。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黄某的丈夫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官指出,法院在执行时,如果黄某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予以清偿。 ■案情回顾妻子撞死人,拖欠26万余赔偿款 2011年11月11日8时许,黄某与表姐一起吃完早餐后,打算驾车去坦洲市场买菜。黄某驾车经过坦洲镇大兴路中智药房对开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游某经坦洲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离世。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游某不担责。 市第一人民法院去年就该案作出刑事和民事判决,对黄某处以刑事处罚,黄某向游某的亲属赔偿606826.74元。黄某支付了342000元后,还有264826.74元及应承担的受理费4501元没有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 今年1月16日,受害人亲属把黄某的丈夫黎某告上了法庭。受害人亲属认为,黎某与黄某是夫妻,依照有关规定,黄某尚未履行支付款项应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遂请求法院判令黎某连带支付剩余的26万多赔偿款及4501元案件受理费、拖欠赔偿款的利息1.3万余元。 ■一审判决 属个人债务,丈夫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黎某与黄某是夫妻俩,但黄某尚未履行的赔偿款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黎某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坐上被告席的黎某答辩称,黄某与受害人亲属是侵权关系,应由侵权人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他不存在侵权关系,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市第一法院认为,这起追偿权纠纷是黄某因交通肇事引起的侵权债务,黎某对此没有共同的合意,也没有从中受益,因此属于黄某个人债务。受害人亲属提出的主张,不符合“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法院一审驳回了受害人家属的诉求,受害人亲属不服原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 肇事者侵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黄某为了解决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履行抚养、赡养义务,驾车接送小孩上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根据法律规定,相应的赔偿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期间,受害人家属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他们提出,法理依据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虑举债的意愿与债务的利益指向,如果侵权行为与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有必然的因果关联,则夫妻一方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怎么看? 法院认为,黎某并非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行为人,这起案件中并不具备黎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法定情形。对于受害人家属提出的黄某在处理日常家事时引发交通事故,法院认为侵权债务与黄某的日常家事代理行为无关,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或视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昨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受害人家属的诉求,黎某无需为涉案交通事故赔偿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以案说法 个人债务不足清偿时,应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予以清偿 何为夫妻个人债务?这起案件中的受害人家属又该如何追回剩余的26万余元欠款呢?据市中级法院赵伟光法官介绍,夫妻个人债务,指夫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婚后个人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清偿的债务。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一般由个人承担,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之债的形成是为夫妻共同利益除外。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以其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进行清偿;在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后,其清偿额度应以不影响夫妻的基本生活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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