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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拒付嫖资遭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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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0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1-20 第 6883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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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籍男子李某灏到卡拉OK 厅消费,后找了一名陪酒女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在李某灏到旅馆开房期间,多名男子冲入房间对他实施殴打,后抢走现金、首饰等共计1万余元。这起案件发生在2009年12月的坦洲镇,该团伙多名成员落网后均被判刑。记者昨日了解到,今年初落网的两名团伙成员已被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刑3年9个月。 ■案件回顾:嫖客旅店内遭人抢劫 2009年12月16日晚8时许,李某灏和朋友从澳门来到坦洲镇娱乐场所喝酒,并让赵某安排两名女子陪他们喝酒。赵某安排了花名叫“杨杨”和“小青”的两名女子。次日凌晨,赵某来到卡拉OK 房间内,看到只有李某灏的朋友和“小青”在玩,他也打不通李某灏的电话。 李某灏的证言显示,当晚唱完歌后,他和“杨杨”来到坦洲镇一家旅店开房睡觉。没多久,他就听到服务员叫开门。李某灏打开门后,八九名男子冲入房间并合力将他推到墙角,其中一名男子用陶瓷杯砸他的头部,其他人则用拳头殴打李某灏头部、胸部和背部。 随后,该伙人又把李某灏放在椅子上的衣服搜了一遍,抢走钱包、两部手机后还将他戴着的白金项链扯断,该伙人迅速带着三陪女一起离开。李某灏追出房间向对方要回一部手机,其中一人扔回了一部手机给他。没多久,楼下一名开摩托车拉客的男子来到旅店,将钱包和证件交给李某灏,但钱包内只剩身份证和信用卡,钱包内的人民币2300元、港币10000元和澳门币10元均被抢走。 ■被告人:嫖客不给钱还不让人走 案发1天后,警方在珠海抓获涉案人员郑某、姚某红、唐某六、李某平,4人均被判刑。今年1月底,陈某和丁某芳被警方抓获,5月31日被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同案犯唐某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当晚他们在坦洲镇一酒店喝酒到次日凌晨零时许,郑某接到一个电话后,称他的朋友“杨杨”卖淫后,嫖客拒付嫖资并不让“杨杨”离开。“杨杨”让他们一起前去教训该嫖客。 郑某等8人一起来到该旅店406房后,敲开门看到一名赤身裸体的男子,于是质问该男子为何不付嫖资,并将该男子推到墙边殴打,后将男子的财物抢走。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丁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在庭上辩称,他没有实施抢劫,他与华某已先行离开了现场。丁某芳则辩称,她当时是应邀去帮忙,并不知道是去抢劫,也不知道其他人抢到什么财物。 ■法院判决:被告人已构成抢劫罪 陈某、丁某芳是否与其他同案犯构成抢劫共同犯罪?经法院查明,李某灏的陈述可以证明,案发时八九名男子对他殴打抢走财物的作案持续时间短,且离开现场时迅速。该旅店房间狭小,陈某和丁某芳应当知道同伙实施了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此外,同案犯郑某、唐某六、姚某红、李某平均供认他们和陈某、丁某芳作案后一起参与分赃。因此,法院认为陈某、丁某芳在案发时对同伙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当知情,并实施了殴打被害人、参与分赃等行为,具有抢劫共同故意,构成抢劫共同犯罪。 法院一审判陈某、丁某芳犯抢劫罪,判处两人分获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各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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