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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车贩偷邻居轿车


2013-12-11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2-11 第 690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常言兔子不吃窝边草,家住港口镇一小区的谭某火却将偷盗之手伸到了邻居家。从陌生人手中买下一串轿车钥匙后,谭某火通过蹲守确定车主就是楼下邻居,后伙同车贩子余某炎将车盗走。江门一家汽修厂的叶某龙买赃车后又转手卖出,两名盗车者和一名购赃者案发后落网。记者昨日从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由于全额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这3名被告人获判缓刑并被处罚金。
  ■案件回放:男子买钥匙伙同车贩偷邻居车
  34岁的谭某火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家住港口镇一小区。今年1月,谭某火回家时在楼下遇到一名陌生男子。该男子问他要不要车钥匙,并拿钥匙按了几下,小区楼下的一辆丰田卡罗拉随即闪了闪灯。谭某火心领神会,花5000元从该男子手中买下了该丰田车的原装钥匙。
  谭某火通过街边的办证电话买了一张假汽车牌照。经过多次观察,他得知车主就住在他楼下505房。今年3月中旬,谭某火通过朋友认识了老乡余某炎。做二手车生意的余某炎听说老乡有一辆无证车只卖3万元,讨价还价到2.9万元后,他便联系到了江门的叶某龙,打算以3万元卖给对方。
  3月28日,余某炎从老家赶至中山并将2.45万元转入谭某火借来的银行卡。谭某火带余某炎到小区里,把假车牌套上该辆丰田轿车。由于怕被人认出,谭某火交代让余某炎在次日凌晨把车开走,后两人开车直奔江门把车卖给了叶某龙。
  ■庭审焦点:他赚了千元差价是不是偷车贼?
  3月29日,丰田轿车车主黄先生发现轿车被盗。5月下旬及7月中旬,谭某火、余某炎和叶某龙相继落网。由于叶某龙将车在网上卖给了他人,警方没能追回该被盗车辆。近日,公诉机关以谭某火、余某炎犯盗窃罪,叶某龙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上,余某炎辩称他是从谭某火处买的车,他确实不知道车是谭某火偷来的,因此他不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人称,谭某火手里有车辆的原装钥匙,足以使余某炎相信谭某火具有控制权和处分权。余某炎只是从中赚了1000元差价,是有偿购车,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宣判结果:3名被告人退赃赔偿分获缓刑
  法院则认为,案发时谭某火只是有一把车钥匙,车辆还是处在车主的占有、控制中,因此赃车被余某炎偷走时并不是谭某火实际占有。此外,余某炎自称是车贩子,但买车时不要求查看任何车籍信息,显然不符合交易常情。而且谭某火怕被熟人看见,指使余某炎把车开走,两人对盗窃的行为都心知肚明,应对盗窃车辆共同承担责任。
  经鉴定,黄先生被盗的车辆价值6.2万元。案件审理期间,叶某龙赔偿黄先生6.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谭某火、余某炎分别退出违法所得2.9万元、1000元。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谭某火犯盗窃罪,判刑1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余某炎获刑1年半,缓刑两年并被处罚金5000元,叶某龙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香霞>>>相关新闻<<<
买赃车男子获刑
  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称,23岁的张某演明知是车辆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进行购买,被法院判刑半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底,张先生花8000元购买的摩托车在东升镇为民路被盗。今年3月间,张某演在横栏镇四沙村乐丰四路,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以1200元的价格向“阿兵”(另案处理)购买了张先生被盗的摩托车。
  7月7日12时许,张某演驾驶该车在西区小商品市场对开路段时被警方人赃并获。破案后,缴回赃车已发还被害人。法院认为,张某演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结合其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罚。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吴艺明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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