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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获刑四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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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来源:中山商报 2013-12-17 第 3021 期 A0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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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现金被人抢走,于是想通过抢劫报复社会,持刀抢劫他人钱财,近日,被告人李某营被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8月2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某营窜至南头镇将军村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前,持刀威胁正在取款的被害人何某文,逼迫何交出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2013年7月16日凌晨2时30分许,李某营再次来到该柜员机前,勒住正在存款的被害人张某(女)的颈部,持刀逼迫张交出人民币200元后逃离。同年7月18日,李某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主动退还张某人民币200元,并获得谅解。 李某营被抓后,称第一次抢劫是因为刚从火车站出来时被人抢包,现金被抢走,于是他想通过抢劫报复社会。第二次是刚好工资用完,于是想用这个方法弄点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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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玮玮 通讯员李世寅 郤海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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