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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经营者终审获刑十年


2014-02-12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2-12 第 6967 期 A5版   【收藏本文
  2010年1月,坦洲镇一名产妇在药房内生产不幸身亡,药店经营者谭某祥被警方以涉嫌非法行医逮捕。谭某祥一审被判刑十年,他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后被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详见本报2013年7月4日A7 版报道)。去年,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后再次作出十年有期徒刑的判罚,谭某祥又一次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审仍获刑十年,药店经营者再次上诉
  2010年1月,孕妇江玲(化名)为了省钱,选择在坦洲镇安阜商业中心的一家药店做产检和生产。2010年1月15日,在超过预产期一周还未生产后,她在丈夫陈某陪同下到药店做检查。当天11时,江玲破了羊水。下午2时,孩子出生,江玲因大出血被送院抢救,后不幸身亡。
  药店经营者谭某祥在2011年10月底被警方抓获。2012年11月20日,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谭某祥对被害人江玲使用了缩宫素,因处理不当导致江玲产后大量出血。经法医鉴定,江玲是产后眙盘部分残留引起产后出血致失血休克死亡。经中山市医学会鉴定江某的死亡与接生时处理不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向被害人近亲家属赔偿22万元获得谅解后,谭某祥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他不服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3月20日,市中级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同年10月,市第一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谭某祥依然被判刑十年,他再次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法院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谭某祥在这次上诉中提出,被害人死亡原因不明,他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谭某祥的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在没有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与原判相同的判决,属程序违法;没有证据证实谭某祥实施了帮助被害人接生的非法行医行为,被害人系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此外,被害人没有被送到正规医院产检接生,其家属存在过错。
  市中级法院认为,案件被发回重审,是因谭某祥是否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问题未查清。根据中山市卫生局及重庆市卫生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以证实,谭某祥并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原审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并无不当,也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
  此外,多名证人证言证实了谭某祥在其经营的药店内进行非法行医的行为,并有警方在现场提取的大量物证予以印证,足以证实谭某祥所实施的非法行医行为。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是谭某祥主动对其讲可以做产前检查及接生且价格便宜,结合多名证人的证言可证实谭某祥是通过非法行医牟利。因此,谭某祥辩称对江玲的死不存在任何过错,法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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