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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伙组织少女卖淫


2014-04-01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4-01 第 701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2013年5月,两名90后小伙在坦洲镇组织三名未成年少女卖淫。半个多月后,其中两名少女逃离并报警,涉嫌组织卖淫的杨某奎和高某相继落网。近日,两人被市中级法院终审分别判处5年3个月及5年6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奎1990年出生,是湖北省沙洋县人;高某1991年出生,重庆市大足县人。2013年5月上旬,高某带卖淫女郑某甲(1999年出生)、郑某乙(2000年出生)、彭某某从广东省四会市来到珠海市找到杨某奎,并由杨某奎介绍三人到坦洲镇两家水疗会所从事卖淫活动,然后统一收取卖淫所得并用于缴纳房租、支付培训费和生活费用。
  期间,高某、杨某奎接送郑某甲、郑某乙、彭某某上下班。2013年6月3日,不堪重负的郑某甲、郑某乙逃离。杨某奎、高某随后在坦洲镇多处找寻两名卖淫女。6月8日,杨某奎、高某发现两名卖淫女的行踪后欲强行将两人带走。郑某甲、郑某乙躲进坦洲镇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报警,警方在附近将高某抓获,后又将杨某奎抓获。
  2013年11月21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杨某奎、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杨某奎获刑5年6个月。两人各被处1万元罚金。
  杨某奎不服市第一法院作出的判决,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没有组织郑某甲、郑某乙、彭某某三人卖淫。杨某奎的辩护律师亦认为,杨某奎的行为仅构成介绍卖淫罪;杨某奎犯罪情节较轻,且是初犯偶犯,请求轻判。
  市中级法院查明,证人郑某甲、郑某乙、彭某某的证言一致证实,她们三人是在杨某奎的介绍安排下先后在坦洲镇两家水疗会所进行卖淫活动,卖淫所得收入均交由杨某奎保管,平时日常开支也是由杨管理。而且杨发现两少女逃离后欲强行将她们带回,足以认定杨某奎的行为并非单纯的介绍卖淫,而是有管理、控制的组织卖淫。市中级法院没有采纳杨某奎和其辩护律师的意见,于近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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